《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发布 2023-10-15 15:20:04 阅读 2594

第一章国际**术语。

第二章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八章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九章进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十章国际**方式。

第一章国际**术语。

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

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

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

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案例焦点]如何防范cfr合同中的运输风险?

案例4】fob合同的租船责任。

案情介绍]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对方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案例焦点]fob合同中卖方委托买方租船时,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5】cif合同的交货性质。

案情介绍]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案例焦点]cif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什么?

案例6】“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f还是cip

案情介绍]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案例焦点]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案例7】cif术语风险划分。

案情介绍]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案例焦点]cif合同的交货性质和风险转移界限?

案例8】fob合同买方租船违约的责任。

案情介绍]有一笔新闻纸进出**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案例焦点]fob合同,买方违反租船义务时责任范围?

案例9】cif合同的货款支付与保险索赔。

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案例焦点]cif条款下保险事故是否影响货款支付?

案例10】真假cif合同争议案。

案情介绍]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23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术语签订的,而**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案例焦点]1.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

2.合同性质对买卖双方的影响?

案例11】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案情介绍]2023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焦点]1.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cif合同?

2.魁北克有哪些特点?

3.承运人有权擅自改变目的港吗?

4.该合同标的有什么特点?

5.有哪些避免损失的做法?

案例12】大宗货物出口慎用fob

案情介绍]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

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

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

案例焦点]1.货源紧张时,如何处理fob合同的船货衔接问题?

2.使用fob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

案例13】 大宗货物进口慎用cif

案情介绍]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2023年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

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

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案例焦点]1.cif下的卖方交货义务?

2.skg公司承诺“先靠黄埔港”是否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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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 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 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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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案例商品的品名 2002年初,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 商品品名为 手工制造书写纸 handmade writing 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 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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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实务案例,供诸位期末复习参考。案例1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 如 减5 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 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 在此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