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重点

发布 2023-10-15 19:05:04 阅读 4258

国际**实务重点(前半学期)

绪论。1、国际**惯例(p5)

在国际**长期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为较多的国家或**团体所熟悉、承认或采用的习惯做法、解释和规则(不是法律)。

2、国际条约(p5)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协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p7)

1)合同的标的--货物的名称、质量(品质)、数量与包装;

2)**--单价和总值;

3)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交货)、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

4)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支付)和收取货物;

5)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方法--货物的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

4、我国货物出口**的一般业务运作程序(p8-p9)

1)交易前的准备。

2)交易磋商和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履行。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1、商品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商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物质基础,是合同的标的。

2、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是交易磋商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商品的品质(p16)

商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综合。

4、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p21)

1)类型。用样品表示。

用文字说明表示。

2)注意。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有些商品如确需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5、关于样品的几个概念(p21-p22)

1)代表性样品(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2)复样(留样):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

3)封样(回样):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以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4)对等样品: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

5)参考样品:国际**中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仅作为谈判参考用。

6、凭样品买卖(p21-p22)

1)定义:买卖双方在洽商时,由卖方或由买方提出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对方确认,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2)要求: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必须做到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7、用文字说明表示(p22-p24)

1)定义:以文字说明达成交易,并以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作为日后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

2)要求: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3)类型:凭规格买卖: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大豆出油率15%);

凭等级买卖:质地差异、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用文字、数字、符号所做的分类)(一般用于农产品);

凭标准买卖:商品规格的标准化(例如:药品);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a. 牌名: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的牌号;

b. 商标: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凭产地名称买卖:具有独特的加工工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凭说明书或图样买卖。

8、品质机动幅度(p29)

1)定义: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2)类型:规定范围。

规定极限: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少等;

规定上下差异:上下幅度。

9、品质公差(p29-p30)

1)定义: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2)范例:手表。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1、数量的计算方法(p31-p33)

1)毛重: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对卖方有利);

2)净重: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

包含: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习惯皮重、按约定皮重;

3)公量:用科学的方法抽出商品中所含水份,然后再加上标准水份,求得的重量;

计算公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公量 =1+实际回潮率。

回潮率 =水份 / 干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计算重量和**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2、合同中的数量条款(p34)

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

如:合同:200m/t 实际交付220m/t

其中的200m/t必须收取,另外的20m/t可全收、可收取部分、可拒收(按合同价)

3、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p35-p36)

1)溢短装条款: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2)溢短装条款的具体伸缩量:大多明确由卖方决定,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租船运输时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

1、合同中包装条件的重要性(p37)

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装箱。

2、商品包装的意义(p37)

1)保护功能。

2)方便性功能。

3)信息传递功能。

3、包装的种类(p38)

1)运输包装(外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不同形式、材料、容量等;

集合运输包装--集装包(袋)等;

2)销售包装(内包装、直接包装)

4、运输包装的标志(p38)

1)运输标志。

定义和作用:又称“唛头”,便于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参照号码、目的地、包装件数;

2)指示性标志:易破损、残损、变质;

3)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放射物质;

4)重量体积标志: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的体积和毛重。

5)产地标志。

4、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p43-p44)

1)定牌: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利用买主经营能力、商誉、品牌声誉)

2)无牌: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使用商标或牌号。(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3)中性包装: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不表明产地和厂商名称。(适应如转口倾销等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有利于扩大**)

定牌中性包装: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包装:在商品和/或包装上均不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出口采用定牌和无牌时,除非另有协议,应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第四章**术语。

1、**术语。

1)定义:又称**条件、**术语,用来说明**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意义。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

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

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的发展。

2、有关**术语的国际惯例(p50-p57)

1)2023年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

2)2023年美国对外**定义修正本:

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

on board)

along side)

c.&f.(cost and freight)

and freight)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3)incoterms 2010(2023年国际**术语解释通则):11种。

3、主要**术语的比较(见下一页**)(p57-p69)

4、fob术语的变形(p59)

1)使用fob术语变形的原因。

①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所以装货费用实际上系由买方承担。

在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fob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用由何方承担应进行洽商。

2)常见的fob**术语变形。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买方租船运输费用但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责;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船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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