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案例及实施实务大全

发布 2023-10-15 15:10:04 阅读 5983

vievie是英语单词,也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和越南的缩写。可变利益实体是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一般而言要符合vies范畴需符合几个个要件,投资此vies者虽拥有此利益实体部分的权利,但无权进行公司的重大决策,换言之,董事会高层人事更迭、投票等,此利益实体的投资人无权置喙。归类于vies的投资工程规模占企业本身的资本额必须很低。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fin 46-r的规定,企业在财报中必须揭露vies可能的最大亏损数字。这个做法看似保守,但实务上银行常在财报的注解中告诉投资人,不必对这个最大亏损数字太过认真。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美国标准会计准则fin46(fasb interpretion no. 46,关于企业合并)中关于(被投资)实体的一个术语,是指投资企业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来自于多数表决权。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与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概念相近。

之所以要确认可变利益实体是由于投资企业需要将这类利益实体纳入其并表报表的范围。

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是spe(特殊目的实体)一种spe是一种寿命很短的公司。建立这样的公司的目的就是完成某些具体的短期任务,比如规避金融风险(通常是破产)、避税或其他监管风险。spe可以被一个以上的实体拥有,其主要出资方常常是银行,都是由和主要出资方银行没有牵连的“孤儿”公司设立,这样发生亏损的时候也不用并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vie和spe的不同之处在于,根据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制定的fin46条款规定:承担vie主要风险和收益的“第一受益人”需要把vie资产合并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作为表内资产加以披露。

vie是2023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由于时间紧迫,甚至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而是做为一条解释性条款列在arb 51(关于合并报表的规定)之下。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设置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大的金融机构通过‘孤儿’公司控制表外资产,却能把大量的风险和收益隐藏。fin46条可以保证,至少有一家机构会把这样的表外资产并入报表。2023年11月,花旗集团惊爆出的110亿美元的资产减记,其中有很多**于之前隐藏着的250亿美元表外资产。

vie结构。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最近上市的世纪佳缘就是典型的该结构的公司(如下图),采用这种结构的公司,好处有许多。最显著的就是一是有税收优势,二是能满足国家的某些规定。

本来公众对这种公司结构没有太多的关注,因为觉得无非是新瓶装旧酒,就是利润多绕了几次弯儿,最后利润的实质归属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国家也对该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不过,最近的“支付宝事件”让投资者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起相关的风险来。根据数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类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例如,中国**官方曾针对特殊的行业使用vie结构出台过相关的文件。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miit)发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行业里把这当作是一个告诫性的信号,但没有禁止,因此尽管对vie结构的使用得到了缓和,但使用仍然在继续。

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今年5月10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

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vie,也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最初是一个财务概念,其实际含义是不通过持股的方式来实际控制一家公司,从而实现合并财务报表。

vie结构这个词在国内的使用,通常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来以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一家内资公司,从而实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内资公司的并表,进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得以基于此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用于控制内资公司的协议包括控制权、利润转移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因为新浪是第一家采取此种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所以也被称为新浪模式。

随着不断的实践,这种模式也出现了很多变种。

此种方法,是企业为了规避**的外商投资产业限制政策而发明出来的,后经过多次政策反复,在不可做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间反复。开始时在互联网企业中广泛应用,后来在六部委的10号文出台后,有些传统产业也在用了。

目前,采用这种方法需要办理的中国**手续是75号文登记及为了设立wfoe的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审批。所以设立中需要的注意的问题包括两类,一个是要完成**所需的审批手续,起草的文件能够符合审批要求,包括格式、条款描述上要符合外汇局的内部把握标准、要求;再一个是,文件要能设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控制协议能有效地实现对内资公司的控制。

设立完成后,因为内资公司及wfoe之间会有大量的关联交易,来实现投资款进入内资公司,以及收入转入wfoe,可能产生较多的税务负担,所以要设计好交易,并合理地设置避税措施。

3、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s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

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s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协议控制(vie)模式。

一、协议控制(vie)模式简介。

1、 什么是vie模式。

vie是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的缩写,中文为“利益可变实体”,**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红筹上市过程中,如果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的母公司直接持有海外运营公司的股权,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us gaap中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 。

在没有直接股权控制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其基本含义是: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2、 什么行业适合vie模式。

在中国,vie模式适用的行业一般为国家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以服务型行业为主,如电信业、传媒业、教育类业务等。

最早使用这种方式重组并在海外上市的是新浪,所以也叫“新浪模式”。依据我国2023年时的电信法规(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而正是这种政策让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路径。

国际投资者通过投资离岸控股公司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并由该技术公司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连接起来,达到离岸公司合并报表的目的,进而获得上市。

3、 vie模式的优点。

采用vie模式重组及上市的优点主要在于:

1) 可以使国家限制外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的企业亦可实现境外上市;

2)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10号令”)的限制,可以在无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实现境外上市;

3) 可以无需改变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便于灵活调整上市方案,随时改为境内a股上市或以股权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

二、vie模式的具体操作。

1、 vie模式的典型结构。

2、 vie结构重要协议。

1)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exclusive technical consult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

合同目的:把国内运营公司的主要利润通过合同安排转给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

2) 表决权委托协议(power of attorney)

合同目的:把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指定给wfoe所指定的特定人士,实际上运营公司的决策权由wfoe掌握。

3) 股权质押协议(pledge agreement)

合同目的: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王总指定的境内人士)把他在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用来担保运营公司和wfoe之间签订的利润转移协议(即第(1)项协议)。

4) 购股权协议(share option agreement)

合同目的:在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或运营公司、国内的名义股东违反前述合同的情况下,wfoe可行使购股权,将运营公司的股权由自己持有或由自己指定人士持有。

笔者近期整理了2023年赴美ipo企业清单,共计有42家企业(不包括apo买壳上市模式)。

其中大多数互联网、教育类公司,几乎都采用了vie的红筹模式。那么究竟vie模式是如何建立的,同时是否会触犯相关法律呢?在此,笔者仔细研究了包括诺亚财富、学大教育、麦考林、学而思、环球天下以及搜房网等系列公司的vie模式,给大家一个简单的操作模式解读。

首先什么叫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是美国会计准则fin46法案中关于被投资实体的一个术语。vie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做并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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