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普法常识

发布 2023-08-24 14:45:31 阅读 3079

1.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予以特殊照顾,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不具有成年人一样的劳动能力,为了维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长,一般在分配遗产的份额时,都要予以适当照顾。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情况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

但对未成年继承人,应当照顾”。适当照顾的标准,应以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

(二)在遗嘱继承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应对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以遗嘱剥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宣告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保证未成年继承人相应的遗产继承份额。

(三) 以强制力确保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在其他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的享有和实现。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对父、母双方的遗产继承权,且该继承权的实现受到法律的保障。

怎样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人同意行使。”

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凭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的资格。各国法律规定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为有行为能力人,在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被依法宣告为禁治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也就是仅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人,从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出发,承认他们有部分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权的**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人;法律机关办理的法定**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依此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则,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分为两种情况:

①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

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在征得父母、监护人同意后自己去行使。

2.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能参加高考吗。

去年底,我因犯抢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今年我刚满17岁,在校读高三。请问: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缓刑期内可否参加高考?

专家意见: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查,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你作为缓刑期内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参加今年的高考,但刑期已满后,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参加高考。

3.未成年人可以作证人吗?

前不久的一个假日,我家居住的居民楼发生一起盗窃案。正当犯罪嫌疑人从被盗房间往外搬电视机、微波炉等物品时,被我和另一个同学(我和我的这个同学今年都是12岁)发现了,我们立即报告了派出所,不到4个小时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事后,公安局的警官找我们两人作证,但我们的父母有顾虑,说我们系未成年人不能作证人。

请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证人?

首先,你们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他人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其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切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都可以认为尚属年幼,但决不是说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能作证人,因此,实践中,对“年幼”的掌握,必须与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联系起来予以考虑。

即:要看年幼的人是对什么事项作证,看他对于作证的事项能否理解和能否正确加以表达。你和你的同学都是12岁的小学生,你们发现邻居的财物被盗,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了案,这说明,你们虽然年幼,但是非观念鲜明,具有正确判断的表达能力,所以,你们的父母认为你们年幼不能作证的观点,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对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其法定**人可以到场。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权利。因此,你们在作证时,你们可以要求父母到场,你们的父母也可提出这一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允许的,这既保证了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也可消除你们的恐惧心理。

4.学生体育课上受伤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河南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校方吉利高中赔偿学生周存良医疗费4687元。

原告周存良系洛阳市吉利区高级中学九九(五)班学生。原告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学生跑步后自由活动,原告即与同学们踢足球,在原告带球进攻时,与一名前来阻截的同学刘某发生相撞,原告被撞倒,教师遂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原告遂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全部医疗费,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时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之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在上体育课时,让学生自由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脱离了教师的管理与指导。虽然教师在自由活动之前交待学生注意安全,但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这样的简单交待不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

对原告的损害,学校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与相撞者也有过错,均应负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未起诉刘某,故刘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据此,法院遂作以上判决。

5.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问: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但不知究竟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答:应当说你们的班主任要求你们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班主任的做法欠妥,侵犯了你们的个人隐私。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涉及个人生活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的一种重要权利,侵犯这一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如有关未成年人出生的情况,父母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等。披露这些情况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也可能对其形成偏见,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学校和教师以及社会其他人员掌握或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向社会披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或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使未成年人的信件失去了安全,不仅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不能这样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能这样做。

6.未成年人偷、抢与父母有责任吗?

我的同学王某,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留下他在家上学。然而父母刚走几个月,王某便从约同学在家玩扑克,发展到租黄色录像带,进而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学,没钱就去偷和抢。我们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感到非常惋惜,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怎会沦落为一个小偷呢?

这其中父母应付怎样的责任呢?

答:对王某来说,他尚未成年,思想尚未定型,而此时家庭教育确实空白的,因此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丑陋最能乘虚而入,**他走上邪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这监护职责包含着保护管教,要对子女不良行为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

所以,王某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当地村委会教育后,要将孩子带在身边或安排在当地学校住宿,定期与学校联系,履行监护义务。

7.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

邻居家孩子张哥(化名)比我孩子大4岁,在大学读书。前些日子,他因早恋伤害了他人已被逮捕。一个大学生转眼间变成了阶下囚,我真替他惋惜。

前不久,我从法院公告上得知张哥**的日期,并允许群众旁听。我想让孩子接受一下教育,便于**那天把孩子也带去了。可是法警却不让我孩子进去,说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参加法庭旁听。

对此,我很不理解。我觉得这是一个教育孩子的好机会,而且公告上明明写着允许群众旁听,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张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但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范围以及旁听人员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包括:(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4)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不允许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是因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的社会知识、阅历都不足,也就是说他们尚未完全成熟,还缺乏分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在旁听时容易受到公开审判中揭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影响法庭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之前都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采取发入场证的办法,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对已经进入法庭的也将劝其退出。

8.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疯狂折磨受害人竟然只是为好玩。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传新、汪先、谈某、王俊、王晓东、胡某、赵宇中、王某、夏晓翔犯**、强制**、侮辱妇女、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案被告中有3名未成年人和受害人亦系未成年人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经过数次**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2日,林传新、汪先、谈某、王晓东等将17岁的受害人向某挟持到本市水佐岗一住房内,采用胁迫手段肆意**、侮辱向某。受害人被逼被辱不过,割腕自杀未遂被发现后,这伙人竟然采用在伤口上撒涂方面便面调料、用铁水管垫被子击打其背部、扇耳光等多种下流、恶劣的方式更加肆意殴打、侮辱、折磨受害人。随后又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将受害人先后挟持在其他地方聚众强制**、侮辱、殴打、**、**数次。

在此过程中,这批人竟然丧心病狂地采用多种极其野蛮、极具兽性的非人手段来折磨、摧残受害人。当侦查人员讯问“你们这样对她有什么想法”时,这些人竟无一例外地回答:“没什么想法,只是觉得新鲜、刺激、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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