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

发布 2019-08-17 11:41:17 阅读 4745

附件一。

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饮品店(含甜品站);

第五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六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类:船舶供餐。

第九类:**厨房。

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五、说明。一)各加工经营场所的定义。

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餐饮业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4、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二)其他说明。

1、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2、如按照经营面积对饭店的特大、大、中、小型进行划分与按照就餐座位数对饭店的大、中、小型进行划分,其划分类型结果不一致,则以按照就餐座位数进行划分的结果为准。

3、主要原料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及非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如含餐饮的ktv包房),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第一类适用于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注:1.本表共56项,其中关键项18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20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第二类适用于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注:1.本表共46项,其中关键项17项,重点项15项,一般项14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第三类适用于小型饭店,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注:1.本表共38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12项。

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第四类适用于饮品店 、甜品站。

注:本表共28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9项,一般项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