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 2019-08-15 14:50:17 阅读 1103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有关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风电厂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内容包括。

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

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

三)烧烤管道、熬沥青。

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动火工作票执行人安全责任:

一)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认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

二)动火执行人必须全面了解工作任务和要求,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并得到消防监护人员指令后方可动火,并只可在动火工作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动火。

三)动火执行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四)动火申请批准的作业期间内,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执行人必须与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实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第二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二)动火前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三)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随时检查动火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动火工作安全措施。

四)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开工和终结。

五)动火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或动火结束后,与动火执行人一起进行现场检查,确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第三条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和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的必要性。

二)工作的安全性。

三)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四)一级动火首次点火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地进行。

第四条动火工作票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一)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二)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三)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第五条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二) 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三)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四)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五)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六条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七条动火现场监护:

一)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三)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四)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五)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八条动火工作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原则上应在每天下午的六时前结束。

第九条因事故抢修,需要动火的工作(如夜间),动火工作票可事后补办,但动火工作必须征得值长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区域所属设备运行班长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动火作业防范措施已正确执行,并将情况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簿内,工作负责人除了落实动火前必须的安全措施外,动火期间必须在工作现场监护。

第三章动火级别及范围。

第一条根据动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第二条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一)污油池及周围5米以内。

二)电缆夹层、电缆隧道、母线箱、箱变电缆层,风机塔筒内电缆竖井。

三)通讯机房、档案室。

四)集控室、电子间、工程师站、计算机房。

五)蓄电池室、配电室、动态无功补偿控制室。

六)油变压器本体及变压器本体大修时5米以内。

七)风力发电机组油系统及5米以内。

八)事故油池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液体)的容器。

九)危险品库、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场所。

第三条二级动火区是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带油设备外壳工作及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没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一)柴油发电机房内。

(二)电缆桥架及竹木脚手架上方的动火可能有火星溅落引**险的。

三)其他场所。

第四章动火工作票的办理程序。

第一条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办理。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二条二级动火工作票,当天申请办理,由申请动火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部门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外包工程的动火申请和现场监护人均由外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与生产现场(各个设备系统)无关的基建、改造、技革项目的动火,动火工作票由承包方办理(使用本公司动火工作票),工程进入调试和与生产系统发生关系时,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执行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第五条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五章安全动火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

第一条安全动火的组织措施。

一)根据动火设备工作(介质)及所处场所的动火级别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等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各级审签人员应对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对现场应布置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完善,必要时提出补充。

四)动火工作结束,经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办理终结手续,并加盖“已终结”章。

五)动火工作票按检修工作票标准进行考核。

六)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七)动火执行人接到经审批许可的动火工作票,同时得到现场监护人员的许可方可动火,动火中发生异常情况,服从监护人员指挥。

第二条动火工作的技术措施。

一) 油罐区及油系统的动火措施。

1.动火设备和管道应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可靠地隔绝。

2.动火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其他方法进行反复多次有效的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泄压、无油、无可燃、可爆气体。

3.完成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还应加堵板和上锁。

4.对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中或备用设备相连的法兰,在运行和备用设备侧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的两端与大气相通。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小于动火的管截面积。

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门上动火,也应装设堵板。

5.在特殊场合确有困难时,须经各有关专业人员商定,采取特殊措施(例如喷入泡沫液,或用蒸汽封堵等),但必须有一侧与大气相通。

6.对需要动火的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袋装泥巴、肥皂、灌水、注入泡沫灭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措施进行封堵。

7.油罐区动火,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油系统与设备的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力求在油罐的下风向。

8.进入油罐等容器内部动火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再用蒸汽反复冲洗、注水,并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确无可燃气体,方可动火。

9.电气工具不可放在待动火的容器内,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容器内不宜长时间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联络。

10.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需焊接的同一设备上,距离不超过1公尺,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

二)风机发电机组、变压器及其油系统等的动火措施同"油罐区燃油系统“1~4”和“7~8”各条。

三)蓄电池室的动火措施。

1.蓄电池室的设备、管道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地点进行。

2.动火的设备及管道必须与其他部位全部分离,并用氮气吹扫(包括弯头、死角),在恰当位置加装堵板,现场备有合格的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并能报警。动火现场空气中含氢量应小于3%。

3.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乙炔瓶,应放在蓄电池室外或10m以外的地点,电焊机也如此,其接地线不准接在设备和与其相连的管道上。

4.动火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5.工作结束,认真清理现场,不得留下火种。

四)其他。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应检查电焊机及其引线导线无裸露、接地线按规定接好;氧气、乙炔瓶的皮管应无老化、断裂、泄漏,连接应牢固;乙炔瓶出气皮管应装设回火阻止器,表计应准确可靠;导线、皮管不得互相纠缠在一起;氧气、乙炔瓶应分开放于指定位置,并与固定构件绑捆牢固。

第三条动火前“十二不”

一)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二)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三)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四)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五)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六)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七)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八)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九)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十)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煤气排气时、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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