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设执行董事 章程范本

发布 2019-08-03 05:47:17 阅读 2141

加下划线 :可自定部分。

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

成都****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

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公司由**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自行约定)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注:可自行约定)

五、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股东约定自行补充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也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须作明确规定并与前文一致)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注:执行董事产生程序公司可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一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执行董事职权可由公司在章程中自定)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注:执行董事任期可自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__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的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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