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代替妻子签订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 2019-07-28 07:56:37 阅读 9230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系被告陶某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31日原告在机器操作过程中受伤花费医药费24万余元,经鉴定损失程度为九级伤残。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和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被告辩称,2015年1月3日,原告之夫窦某与被告陶某达成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陶某向其支付1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

窦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形成表见**,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分歧】对于原告之夫窦某与被告陶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表见**,目前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之夫代签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无效,故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之夫代其与陶某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行为。陶某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才相信窦某具有**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应驳回魏某的诉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魏某之夫窦某在未经魏某的同意下与陶某签订协议,系无权**,只有经过魏某的追认后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故该协议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就其构成要件而言,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原告之夫是在原告产生了医疗费,并得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与被告陶某达成的协议。

原告之夫窦某在与陶某签协议之时应该知道,协议签订后,此事就此了结。因此,本案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二、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的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就其构成要件而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原告魏某与窦某为夫妻关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窦某在魏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窦某代表丈夫魏某处理此事属于正常。

作为被告的陶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原告委托过窦某处理赔偿事宜,从主观上来说是善意的,而且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该协议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八条关于“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因此,作为原告魏某丈夫的窦某代其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了表见**,该协议对魏某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8万元,因其夫与被告陶某达成协议,且签订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该协议对原告魏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