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发布 2019-07-28 07:39:17 阅读 9795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且又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相关法律适应社会对权利要求的增长。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以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本文拟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适应这种社会要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

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生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拟就此等问题略陈管见,试就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建议。

一、我国现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综合分析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制度的法律规定,已经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