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协议书

发布 2019-07-28 07:26:17 阅读 5607

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

赡养人:甲:李先平(次子) 徐英(次媳)

乙:李红军(三子) 李蓉(三媳)

丙:夏桂兰(四媳)

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丙三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1、生活费:甲、乙、丙三方赡养人每月交赡养生活费300.00元(叁佰元)人民币。

必须在当月上旬交到经办人(邓开琼)账户上。(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卡号:

622700开户人:邓开琼)

2、医疗费。

平时医疗费: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币。

住院**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3、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担。

4、上述所交费用交到指定银行账户后,每方必须保留小票,年底交经办人对账。

5、生活费、医疗费每年按国家物价上升指数调整,由经办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于被赡养人已故四子李小军在华都花园所购住房(华都花园23栋2单元502房)部分资金由被赡养人出资所购买的小城镇住房卖出的资金所筹集。现商议决定被赡养人的住宿由四媳负责。

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住在已故李小军所购的华都花园,以后如果夏桂兰组成新家庭,两位被赡养人愿租房住,租金由夏桂兰支付。所租房必须水、电、气三通,并且不漏雨等基本条件满足。

7、由于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有继承李小军遗产的权力,如果夏桂兰不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8、此协议一式八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经办人一份,报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9、未尽事宜,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0、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赡养人:甲(签字):李小平徐英。

乙(签字):李红军

李红军远住新疆,今天未到场,但在2012年前已在履行赡养义务)

丙(签字):夏桂兰。

被赡养人(签字):李绍荣徐辉翠。

执笔人:李先波。

在证人:胡邦明黄志杰徐辉财。

李绍兴李先洪。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签约于广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楼。

附:原始签字协议复印件于后,原始签字协议存经办人邓开琼处。

李绍荣、徐辉翠赡养费缴费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卡号:622700

户名:邓开琼。

李先平:139***

徐英:189***

李红军:158***

夏桂兰:189***

李绍荣:136***

邓开琼: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