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发布 2019-07-24 11:21:17 阅读 8008

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1、积极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事或管理人员往往忽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甚至一些企业错误的认为,只要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来职工离职以后,如果索要劳动报酬,可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这种态度是错误的,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以后,职工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否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非常困难。因为,认定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比如,工资发放条、工资卡、考勤卡、工作证、工作服、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交纳的凭证,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单据、加班申请表、出差借款后还款的收据收条、职工代表公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往来信函、甚至职工工作期间的特快专递、公司职工一起出去活动的**、**资料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都有可能成为职工与企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

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甚至存在职工只提交了一起工作过的同事的证人证言就认定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案例。所以,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认定不了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想法在实际审判裁决中基本不会起到多大作用。2、签订的劳动合同尽量由企业保留。

相反,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双倍工资的支付风险。

怎么样才能预防这种风险呢?我在其他顾问单位中采取办法的是劳动合同必须签订,签订完以后,我都主张企业不交付给职工。

这种手段虽然看起来有些不公平,但是,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企业可能会说,不给职工合同,职工要合同怎么办,会不会承担什么风险,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企业必须将合同交付给职工一份吗?

好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想问企业,职工要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将来打官司的时候用吗?与其看准了将来要打官司了,到不如直接想办法开掉或直接不给。不给他合同,他可能会不与你打官司,因为他心里可能没有铺,有了合同,说不准将来会促使他与你打官司,因为他有时间去研究合同,找出你的漏洞与缺点,所以说,对于这样的员工,更是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给他们。

我们只需要将合同自己保留,以防将来职工索要双倍工资就够了。当然,不给职工合同文本,也可能使职工因为没有合同而放弃对于我们的仲裁。所以,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但是,我们作为企业的,要尽量将合同自己保留。

对于这种情况,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具体确定。我的现有的顾问单位基本上都是本着这样一个原则的。

3、不给职工劳动合同会带来什么风险?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给职工一份合同,企业不给,将会承担风险。劳动合同法是有这么一个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事实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如果不将合同交付职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那好,将来如果劳动者真的要求索要劳动合同,我们给他就是了,事实上我们不给,也没有规定劳动部门应当给予企业什么样的惩罚,所以这个条款基本上没有意义。关于造成损失的赔偿,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职工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不给职工劳动合同能造成什么样的损失,我们需要赔偿什么呢?

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什么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什么,所以,这个条款也基本上属于没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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