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发布 2019-06-30 21:07:57 阅读 8695

一·案由:合同法。

二·案情简介: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争议焦点:(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四·争议与分歧:双方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解释:

公司方认为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辞退他属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故不应将他辞退。

五·本人观点: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劳动法律关系即行消灭。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案例中朱某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已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当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名誉损失及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时公司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因其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二十五条中的2项,不属于《劳动法》二十六条中的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日通知朱某再解除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因为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此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若之后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小结:根据以上分析,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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