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签订收入及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V2

发布 2019-07-03 03:39:37 阅读 8985

一、收入合同。

一)收费条款中将收费**与税款分别列示。

考虑到增值税为价外税,价税分离更能清晰表明公司收入与代缴税款金额,且随着增值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增值税税率将很有可能再次调整,为避免合同含税价带来可能带来的涉税纠纷,维护公司业务收入不受增值税税率变化影响,建议公司业务合同中收费条款调整为价税分离:

1、合同签订时可明确合同金额的,具体条款可参考“本协议费用总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增值税款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体计算执行。

”2、合同签订时无法明确合同金额的,具体价税分离条款可参考“本协议下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均不包括甲方应依法承担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增值税”。若出于客户要求、业务竞争等其他因素考虑,需按含税价进行**,具体条款建议参考“本协议下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已经包含了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明确收款后才能开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若公司未收款先开具发票,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将占用公司资金用于预缴税款,同时还面临无法收款的风险。

建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我方在收到款项后才开具发票,具体条款可参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明确合同主体。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加注重合同主体与收入主体、开票主体的一致性,若收入确认及增值税发票开具在分支机构,需注意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分支机构。如公司存在投行、固定收益承销项目收入合同签订主体为公司总部,但收入主体及开票主体为分公司的情况,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建议修改为:

1、鉴于上海分公司经营范围已包括“**承销与保荐、与**交易、**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建议将投行及固定收益承销业务合同主体更改为“上海分公司”。

2、或者:在原总部签订的合同中将合同主体由总部变更为“兴业**股份****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并在附录中列明合同涉及的兴业**现有的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名称。

3、如果无法将合同主体变更,建议合同主体修订为“兴业**股份****(执行、收款及开票机构为兴业**股份****上海分公司)”,并建议参照下列条款:“鉴于乙方成立上海分公司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本协议由乙方的上海分公司具体执行,收取协议项下的***费用并开具发票。”

请存在上述情况的分支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咨询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及财务部。

二、采购合同。

一) 争取合同**为含税价。

为避免**商进行税负转嫁,建议在协议**为含税价,具体条款可参考“服务费/采购费/租金包含中国流转税法下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二) 明确开票时限。

为避免出现公司付款后**商无法开票情况,建议采取先收票再付款方式,具体条款可参考“采购方将在取得**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如果**商坚持收到款项后才能开具发票,则在合同中应明确其开票时间,具体条款可参考“**商应当在收到采购方支付款项的7天内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送达条款。

鉴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公司必须在对方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抵扣,逾期不得抵扣。所以**商向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送达,可增加条款如“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应派专人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四) 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条款。

为防范**商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明确**商开具发票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条款,具体条款可参考“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由甲方成功认证通过,乙方应在取得甲方退回的发票一个月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逾期开票、送达或乙方提供的发票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存在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三、其他特殊合同。

一)营业部筹办期由分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租金支付、开票)

由于营业部在筹办期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因此无法以主体身份签订相关合同,需由上级分公司代为签订及支付合同款项,建议相关租金支付、开票条款为: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包含中国流转税法下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因任何税费负担而要求乙方增加租金或给予补偿。

本合同的实际承租受益人为乙方所辖【 】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因签订本合同时营业部尚在筹办期,双方约定在营业部筹办期内由乙方代为签订本合同并代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相关款项,甲方同意在营业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自收到营业部要求之日起【10】日内,就本合同向营业部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本合同项下剩余租期租金由营业部支付,在收取租金日前【 】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营业部办理租金支付手续。若因甲方延迟提供发票,营业部支付租金时间顺延,顺延期间不支付违约金。营业部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金。

甲方向营业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应派专人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营业部,送达日期以营业部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由甲方成功认证通过,甲方应在取得营业部退回的发票一个月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逾期开票、送达或营业部提供的发票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存在问题造成营业部无法抵扣的,甲方应赔偿营业部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二)总部集中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

总部集中采购合同由公司总部集中招标后选定**商,由公司总部与**商签订采购合同,各分支机构款项由总部代为统一支付,发票由**商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向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开具。具体条款参见如下:

本合同项下的实际采购受益人为甲方总部及其各分支机构。双方同意,甲方总部向乙方统一支付本合同下的相关费用,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其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费用明细(或领用采购物资/服务结算清单)向甲方总部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业部从个人承租房屋时为对方代扣代缴税金和开票的相关条款。

鉴于部分营业部存在从个人承租房屋,并需为对方代扣代缴税金和开票的情况,为合理界定营业部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合同补充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