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 2024-03-24 15:10:05 阅读 8351

法规标题: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法规编号:(89)纺生字第21号颁布时间:1989

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法规内容: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89年4月28日纺织工业部、公安部(89)纺生字第21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

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学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

部、车间(科、室、工场)、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七条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

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

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

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

的10%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

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或照计工分。第十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凡符合建队要求的。

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

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8人;(二)配有一辆轻便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2人;

三)***防车但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班(组),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配备1名专职消防干部;其中职。

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消防干部;

二)一般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消防干部;职工超过50

人不足500人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消防干部;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应当配。

备2名专职消防干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当根据消防安全任务确定专职。

或兼职干部管理本行业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专职消防干部可以参照公。

安消防部队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

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明火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

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七条各企业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在禁火。

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

等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

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

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二十一条纺织企业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

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督促执行。

第四章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

关于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

第二十五条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

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

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凡遇雷击容易引**灾、**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场。

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与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做到主体工程与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征求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

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

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不准接收使用。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消防通道处堆放物品,保持建筑物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凡采用有火灾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要有防火、防爆。

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在车间内检修机器时,应当采用清洗剂清洗零件。使用汽油、煤油。

等清洗零部件,要从严限制,并在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第三十六条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和。

化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第三十八条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

倒置。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九条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必须用篷布严密遮盖,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十条各单位对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操作、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人。

员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消防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

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

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四十三条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

占消防拴和消防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第四十四条室内外和仓库堆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四十五条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消防与生产合用的水池,要有确。

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凡维修消防管道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

地区内的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第七章消防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

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八条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定期上岗检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车间实行周。

检查;全厂实行月检查;重大节日组织全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消防负责人和消防职能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

条研究,有条件的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有负责人参加的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

责和交**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批转的《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

要求,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部门。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

重的或者造成火警、火灾事故,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纺织原料、成品仓库的消防安全要求仍按《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

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凡将本单位的车间、仓库等设施出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出租。

和承租双方签订消防协议书,作为出租合同附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更好地开展消防工作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坚持消防机构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消防安...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通过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场所及施工现场。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上海市消防条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4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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