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4-03-24 15:00:05 阅读 1526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

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二)

历史纪念古建筑物;(三)

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

制。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

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

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

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

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肖防机构的县(市、

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

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

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

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

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自治区文。

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

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

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

所管辖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地(市)行署(**)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地。

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

消防安全责任书”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

部门。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

其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应当在每年的1月上旬以前与县。

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本年度。

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

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本年度。

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

案。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与文物(文化)或者。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以前与单位内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

全责任书,各主要责任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

具体人员,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将与单位内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

任书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自治区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公安。

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文物单位消防安。

全责任书的签订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履**况。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矢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

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文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文物单位应当制走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和报警。

设施。第九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每年应当将门票收入的10%

留在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没。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消防。

安全专项经费。

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分户核算,专门用于消防设施和。

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

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物(文化)管理部。

门及文物单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第十条文物单位和宗教职业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

方面应当做到:

-)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二)

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三)

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四)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隐患;(五)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

疏散;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及其他。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走。在发现火情时,应当迅速报警,并按照工作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的引导迅。

速疏散。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设。置消防供水、火灾报警等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走期维护、测试。

有城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单位,消防供水应当按照有关。

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没有城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单位,应当修。

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

文物单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z应当妥善维护z并。

在适当地点修建消防车取水点,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内的安全通道、消防车道应当保持。

畅通,不得任意堵塞或侵占。

第十四条禁止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

入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内禁止吸烟。

文物单位应当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

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

事项。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重。

点保护区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和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向其。

说明和宣传文物单位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走,告知其危害。

性,使信教群众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步。

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文物单位主要殿堂等重点保护区内严禁生。

产、生活用火。

文物单位内生活用火,应当集中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

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保护区之间应当采。

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汽油、煤油等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的主要殿堂内除照明、安全防护设。

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

文物单位内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

功率不得超过40瓦),照明灯具周围禁止有易燃物。

对已经安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

进行改造或改装。

文物单位应当走期检测已经安装的电气设施,对不符。

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电气设施应当及时更换。

承建安装、改造文物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持有专业电气施工安装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

术规程施工。

第十七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雷电防御工作,避免文物。

单位因遭受雷击而导致火灾事故。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

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走的。

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文物单位在进行修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总体设计方案中。

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专业设计,并将设。

计图纸报当地气彖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走期对。

文物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在文物单位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规。

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

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文物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区、办公。

区的,应当单独规划建设,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

提下,与文物单位的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禁止在文物单位的古建筑内堆放柴草、木。

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文物单位内堆放油料、柴草、木。

料等易燃可燃物的z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z并放置在安。

全地带。地处林区的文物单位应当保留防火分隔带。

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

建、园林、林业等部门在每年的火灾危险期内对文物单位。

周围35米内的枯树、荒草、杂物,及时进行清理、清除。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烧纸、点灯、焚香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一)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者采取。

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处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

施,确保消防安全;(二)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走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三)香炉、酥油灯及其台座表面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

四)香炉、e油灯等应当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

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

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酥油灯。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单。

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走:

-)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间、布景材料、

用电。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规走,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

翦白摄活动;(二)指走专人负责拍摄现场和文物的消防安全工。

作,服。从文物(文化)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

除拍摄需要外,禁止吸烟、携带火源及其他易。

燃易爆物进入文物单位;(四)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

五)禁止在有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

画。等文物的古建筑内使用强光灯;

六)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

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

开现场时,立即切断电源;(七)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设施;(八)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文物单位需要修缮时,应当遵守下列消防。

安全规走:-)文物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保护措。

施,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二)

施工单位确走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指走两名以上的防。

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三)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四)

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禁。

止擅自布设、牵引、搭接电线;

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在古建筑内使用砂。

轮、电焊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

批准,领取相关作业证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

定的地点、时间内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

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

工现场内禁止吸烟;(六)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超过当天使用量的易燃易爆。

物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

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专用库房分。

类存放;七)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

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

八)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筑。施工。

单位的办公、生活区应当就近设置在安全地带;(九)

及时将施工使用后的废料、垃圾清出现场;(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

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文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文。

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文物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

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矢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公。

安消防机构责令文物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

-)不签订或不按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四)

不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矢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二款规走的,文物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或处理;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入内。

文物单位不履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走的z由公安消防。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iooo元以下的罚。

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走。

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iooo兀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走的,由公安消。

防机构责令拍摄单位立即停止拍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终止其拍摄活动,并可以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气象法。

律、法规和规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走进行处。

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

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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