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 2024-03-24 00:30:07 阅读 7053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促进我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目标方针: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励精图治争创一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为本保障健康。

全员参与科学管理遵守法规持续改进。

二)安全总体目标:

1、全年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人以下。

2、杜绝水、或、瓦斯事故,杜绝重大恶性事故。

3、轻、重伤比上年下降10%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

5、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三)实现安全目标的对策措施:

1、生产标准化方面:全面开展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年度达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制度;安全科每月组织一次对矿井不定期的抽查。

2、安全监督检查方面:每月对矿井安全检查至少三次。

3、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一是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按规定逐月上报。二是公司安全科每月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通报。

三是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按规定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和重大隐患整改后重复出现的进行责任追究。

4、瓦斯治理方面:专门机构定期召开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通风、瓦斯问题有措施、有经费、有落实。二是突出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减少并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消灭不合理通风系统,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5、安全技措工程及费用保证方面: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维简和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费用全部用于安技措工程。

6、安全装备方面:按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特种设备检定率100%。所有入井人员全部佩戴瓦斯报警头灯,管理人员全部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7、职工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有计划、有经费、有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员培训合格率100%。

8、安全文化及班组建设方面:“以人为本”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和安全法制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班组建设,制定并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开展安全互保、联保活动。

在班组设立流动小红旗,进行动态管理。

9、技术管理方面:规范图纸,及时填图。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重点开展“一通三防”各项技术研究。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评价、评估及事故应急救援方面: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每季度排查、登记一次,有完整的档案记录。每年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评估一次,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11、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激励机制,实行全员安全账户管理,逐月考核,季度兑现。从而激发全员“关注安全,关爱生产“的热情,调动员工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2、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加大惩处和奖励力度。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三是落实安全生产奖励激励机制。

13、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级领导与各职能科室、各队组、各部门等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层层展开,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科室、队组和个人,使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目标和明确的责任,形成一个个人保班组、班组保科队、科队保矿井,层层互保的连锁体系。

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

第2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均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各级领导和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方案,尽快实施整改。

第4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执章必严”。

第5条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与处理各类事故时,应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6条全体干部、职工都有监督、举报和制止“三违”的权力和义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举报“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7条本《条例》适用全矿井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安全奖惩规定。

第8条安全奖励由安全科负责考核,经分管副经理审查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安全违章罚款,由安全科根据本《条例》出具《罚款通知单》执行。

第二章综合部分。

第9条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文件和上级安全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所有作业地点,必须制定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1)在开工前,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组织学习、贯彻、考核落实的,罚责任者200元。

2)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作业的,罚责任者300元。

3)对有关《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编制不规范,审查不严,与实际不符,对编制人罚款100元,相应的审批人把关不严罚款100元。

第11条各科室、各部门必须认真规范地填写做好各类记录、台帐,安全台帐不健全、记录不详细、不规范,每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2条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无故不上岗或中途脱岗的,发现一次罚500元。

第13条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不清理,造成脏、乱、差、罚科室部门领导和岗位作业人员100元。

第14条未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一般工种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15条对发现“三违”不制止,查出“三违”不处罚的人员,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16条对管理、制止、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殴打、谩骂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直至开除。

第17条事故发生要及时分析上报处理,对发生人身事故隐瞒不报的或迟报的罚责任者200—1000元,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8条严禁穿化纤衣服或带电子表入井,否则对当事人、检身员各罚款100元;入井后不戴安全帽、不穿矿工鞋者,罚款100元。

第19条带烟、火、手机或其它易燃品入井者罚款1000元,检身员罚200元。

第20条入井不带自救器或无故损坏自救器的责任罚200元,上井后不及时将自救器交回,罚责任人100元。

第21条班组长、安全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未按公司有。

关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入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2条井口存放易燃材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3条严禁在井口20米范围内、地面瓦斯抽放站、副井入井通道及洗浴中心范围内吸烟、明火取暖、明火照明、违者每1人/次罚款200元,当班检身员罚100元。

第24条酒后严禁入井或带啤酒入井,发现酒**井或带啤酒入井罚款200元,跟班队长和检身员各罚100元;地面工种酒后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25条新工人分配到岗位后,部门领导要检查入井人员《入井资格证》证件,对无证人不得安排入井,安排无证上岗者罚款200元,无证入井人员罚款200元。

第26条发现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地面罚款100元。

第27条执行交**规定的岗位工,中途脱岗的,罚200元,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根据《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28条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罚款;严重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第29条领导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作业,有权对违章指挥人员进行举报,并给予违章指挥的责任人进行500元处罚。

第30条进入井上、下要害场所检查,必须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由有关人员陪同,否则罚100元,值班人员不加以制止,罚100元。

第31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井下机电峒室等要害场所,否则罚100元,值班人员不加以制止,罚100元。

第32条未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整改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200元以上罚款,累计3次时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33条对采掘工作面“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不执行“三员先检制”、盲目指挥工人工作进行工作的,罚责任者200元;跟班队长副队长迟到早退,未认真跟班的处罚300元。

第34条严格执行入井考勤规定,严禁他人代拿定位卡入井,违者各罚200元。

第35条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要求参加的部门和人员,无故不参加者罚100元。

第36条对无敌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活动的部门领导罚200元,迟到早退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37条对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不严不细,因质量不合格危及安全使用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8条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的,每条处罚责任人200元,隐患整改后未及时反馈的,对责任人罚100元。

第39条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40条发现隐患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违章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1条产量监控系统无防护栏,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产量监控系统不能联网,及时上传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42条安全生产报表必须及时、真实、准确报送,内容符合要求,不报送的罚100元,虚报或不合格送罚100元。

第43条坑口、头灯房、人员定位考勤系统三对口,入井人数登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三章采煤部分。

第44条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质量、数量、三用阀方向或压力仪表整齐有效,否则质量不合格或每少支1米,对跟班长罚款100元。

第45条工作面端头支柱数量达《作业规程》要求,否则每少一根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第46条支柱检修质量要符合标准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根不合格支柱下井,罚检修部门责任人100元(支柱在工作面正常支护3日以上视为合格支柱)

第47条工作面进、回风巷每有一处积水(长5m、深0.1m)罚责任者100元。

第48条属本队负责管理的两巷范围进度棚要及时维护,否则,发现一处断梁折柱现象,罚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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