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知识手册

发布 2024-03-19 23:35:12 阅读 9463

职。工。安。

全。知。识。手。

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法律法规基本要求 3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5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6

第三章全员安全行为准则 7

第四章安全生产禁令 12

第五章附则 12

附件 13一、安全基础知识 13

二、职业卫生知识 24

三、矿山安全知识 28

四、机械作业安全知识 30

五、电气作业安全知识 36

六、消防安全知识 41

八、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51

九、企业使用及作业场所有害危险化学品(或物质)性状与预防急救措施 55

1、氨水 55

2、一氧化碳 58

3、苯 61

十、各类伤害事故的应急抢救方法 63

1、创伤止血救护 64

2、烧伤急救处理 64

3、烫伤急救处理 65

4、吸入毒气急救 65

5、触电急救 65

6、手外伤急救 66

7、骨折急救 66

8、眼睛受伤急救 67

9、脊柱骨折急救 68

第一条为了深入宣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和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企业的员工、外来员工、相关方人员、来企业培训和参观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有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建立完善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属地省市及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

一)矿山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矿山各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鼓励矿山以外的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义务;

二)得知危险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知危险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四)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生产经营对其进行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十七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本守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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