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 2024-03-04 18:25:08 阅读 9166

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贯彻落实《 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股份****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工程分包安全管理流程,明确承包方和分包方各自安全职责,规范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分包活动。

3 职责。3.1安全质量部。

3.1.1安全质量部是分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1.2负责制定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并对本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3.2工程部。

3.2.1负责配合做好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负责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预审查工作。

3.3配套部。

3.3.1牵头组织防腐、消防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预审查。

3.3.2负责防腐、消防施工分包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4项目部。

3.3.1项目部是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3.3.2负责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完善本项目施工分包单位管理制度,严格进行施工分包单位的入场审查,把好工程开工关与终结验收关。

3.3.3参与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3.4负责对施工分包单位施工入场审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4 内容、要求与程序。

4.1总要求。

4.1.1为保证施工分包单位的技术素质、安全素质符合工程要求,凡分包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供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质预审查,禁止资质审查不合格单位参与工程分包的招投标。

4.1.2 公司把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监督、检查施工分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有关职责情况,监督施工分包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4.2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预审查。

4.2.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工程分包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安全管理状况和工程业绩作为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重要依据。

4.2.2安全资质预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施工分包单位,不得录用或继续使用。

4.2.3安全资质预审查程序。

在施工分包招投标阶段,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预审查,由工程部、配套部(负责防腐、消防工程分包部分,以下同)、项目部共同进行,经工程部、配套部、项目部签字认可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4安全资质预审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施工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清单及标准》。

4.3承包方、分包方的一般安全、环保责任。

4.3.1施工分包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

4.3.1.

1凡公司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时,在依法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可参照附件2拟定,具体条款应根据分包工程的特点以及施工分包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拟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本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4.3.1.2根据工程量、工程经费数额大小,经承包方、分包方双方约定,在协议中明确分包方按一定比例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作为发生事故及经济损失时追究责任、索赔损失的费用。

4.3.1.3工程分包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一经签订,该协议同施工分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2承包方一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3.2.1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符合本办法第4.2款的规定,保证施工分包方符合分包工程的要求。

4.3.2.

2在工程开工前,对分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全部在交底记录(《安全交底记录》可参照附件3)签字,并保留完整的交底纪录或资料。

4.3.2.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承包方应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3.2.

4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分包方安全职责的履**况,组织施工分包单位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4.3.2.

5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不安全情况,应按《重庆九龙电力股份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公司及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汇报,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救治。

4.3.2.6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7《施工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方承担的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3.3分包方应承担不少于以下安全、环保责任。

4.3.3.

1签订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后,分包方必须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名单和考试成绩(附考试试卷)须报承包方安监部门备案。有增补、更换工种的,在上岗前,必须同样完善相应培训手续。

4.3.3.

2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方必须视其工程特点,编制完整的安全措施计划及高危作业单项安全措施,经逐级审批后,严格按审批后的安全措施施工,若有变动,应重新制定后另审执行。

4.3.3.

3工程开工前,分包方在接受承包方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结合工程实际,在本单位内部开展自上而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保留相关交底记录。

4.3.3.4 工程开工前,分包方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要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

4.3.3.5工程开工前,分包方应向承包方有关部门办理《开工申请报告》手续(见附件四)。

4.3.3.6进入电力生产区域施工,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票(动火票)等制度。

4.3.3.7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合同中规定的由分包方承担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4.3.3.8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承包方安监部门和负责人汇报,并在第一时间内积极组织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救治。

4.3.3.

9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电力工作安全规程,遵守承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服从承包方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定期向承包方安监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4.4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1入场审查和施工前的准备。

4.4.1.1施工分包单位进场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的要求,对其安全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

4.4.1.2严禁使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

4.4.1.

3项目部监督施工分包单位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施工分包单位保存体检纪录,项目部建立施工分包单位体检台帐。

4.4.1.

4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监督施工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目部安全专工处备案,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项目部安全专工处备案。

4.4.1.

5施工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项目部应为施工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的“胸卡证”,并要求施工人员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凡已注册的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4.2分包施工过程管理。

4.4.2.

1施工过程中,公司监督、检查施工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有关职责情况,监督施工分包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4.4.2.2公司对承建公司项目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项目部必须将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项目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4.2.

3施工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施工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施工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项目部安全专工处备案。

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4.4.2.

4施工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公司、项目部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服从公司、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4.4.2.5项目部安全专工应组织施工分包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施工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4.4.2.6项目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分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施工分包单位施工作业面的安全监督。

4.4.2.

7项目部有权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分包单位,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提出停产整顿及终止合同的要求。

4.4.2.8施工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公司对其配备情况进行监督。

4.4.2.9施工分包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编入施工班组,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4.4.2.

10项目部要加强对施工分包单位工程分包行为的监督,施工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分包单位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公司对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4.4.2.11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管理。

1)施工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件五),措施经施工分包单位审核后,由项目部安全专工审核安全措施方案,专业专工审核技术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业主/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没有方案或方案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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