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9 13:05:33 阅读 4592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本工程建设,规范施工行为,优化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保证建设方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设计意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建筑广场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的法规、文件。

第四条施工承包单位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 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二) 项目经理资质应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协调能力和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擅离职守。

三) 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营造和谐的施工关系,及时解决项目**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方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有关资料。监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不符合要求之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改。

第九条承包单位应坚持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即pdca)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一)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二) 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需对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签认后方可实施;

三) 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始进行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完成该项工程的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备与组织、质量管理措施以及进度安排等,报请监理机构审查,认可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 承包单位应针对季节编制详细的可行的施工方案,如雨季、冬期施工方案等。

五) 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前,均要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经项目总工批准后实施,应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未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的保护。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拟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自检和报验。

一)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及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同时应提供齐全有效的质量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等,对于重要的材料,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于本工程;

二) 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三)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四)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后果;

五) 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材料代换,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认可后方能使用;

六)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挠推委。

七) 材料构配件存放和保管(比如钢筋防锈、水泥防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质量;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进行标识和有序分类堆放;

八) 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等,应按合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及计量器具应进行报验,经监理部同意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权威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等相关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到位,包括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及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测量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必须在岗;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作业活动的需要,相应工种配置能保证作业有序持续进行,不能因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不合理而造成停顿。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认真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专职质检员未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报监理工程师;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工程具备隐蔽和中间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验收 ,同时应通知建设方和质监部门检查验收,经同意后,方可隐蔽。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旁站监理方案,应当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度控制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机构和建设方进行审批,并***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实时实地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未来的进度状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对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等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在每周工地例会上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和监理机构上报周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周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在每月25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和监理机构上报月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本月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月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八承包人应监理机构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未经发包人及监理部同意不得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章工程暂停令。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部根据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将下发工程暂停指令:

一) 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三) 施工**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的;

四) 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

五) 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继续发展下;

六)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七) 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八) 实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九) 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十) 其它发生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的。

第七章工地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地例会拟定于每周上午定期举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无变化正常进行;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章公文往来制度。

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监理机构下发的监理工作函件,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承包单位如对监理机构下发的文件持有异议,可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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