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9 08:45:06 阅读 8793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

批准:日期:

2023年1月1日实施。

1、目的。保证工厂的生产能够顺利运行,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使安全工作的管理有章可循。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3、术语。3.1三不放过: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2十不吊:物件超负荷不吊;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吊索或物件捆扎不牢不吊;横挂斜拉不吊,工件上站人不吊;氧气瓶等具有**性物件不吊;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4、程序内容。

4.1安全用电管理:

4.1.1凡对电气设施进行安装、修理等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

4.1.2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资料档案,如高压系统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4.1.3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接零可靠,使用手持电动器具(如:电钻、电枪等)必须戴绝缘手套,手持电动工具的保安装置由保管人员每季检查一次,并作好登记记录。

4.1.4变配电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4.1.5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气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4.1.6要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和用湿手扳开关,更不得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气。

4.1.7发现电气故障(漏电、控制失灵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检修。

4.1.8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1.9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线路,电压在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者,均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使用审批表》,经设备科同意后,方可施工。

4.1.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执行。

4.1.11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应交使用部门检查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可拒绝签字。

4.1.12安装好的临时线,未经设备科同意,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动、搭接临时线路。

4.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4.2.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4.2.2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4.2.3压力容器必须建立档案,作好检查、修理记录。

4.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4.3.1必须健全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每台设备都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4.3.2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4.3.3起重机械应防护装置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等音响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明显。

4.3.4起重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非操作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4.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到“十不吊”。

4.3.6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员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4.3.7定期对行车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4.4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4.4.1危险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或企业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4.2进行危险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经设备科现场检查,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厂长批准后方可施工。

4.4.3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请示主管厂长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由责任人负责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安装部门。

4.4.4危险作业中要指派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4.4.5危险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4.4.6危险作业区域内要清洁,道路畅通,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4.4.7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向设备科报告。

4.4.8设备科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保护。

4.5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5.1各种机动车驾驶员,进入厂区要谨慎驾驶、注意安全。

4.5.2机动车在厂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进入大门、车间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4.5.3厂内机动车装运物资不得超高、超长、超宽,拖挂车拖挂时,必须牢固可靠。

4.5.4机动车无座位处不准坐人,如叉车严禁载人。

4.5.5厂内机动车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驶。

4.6经济承包合同安全管理:

4.6.1各部门签定的经济承包项目责任人都是该项目的安全责任人。

4.6.2外单位来厂施工作业,应将作业人员、设备情况报告设备科,设备科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工厂安全教育后方可施工。

4.6.3凡是在厂内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厂内的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6.4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

4.6.5工厂负责对外签定承包合同的部门,必须首先确认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在工厂内施工的安全施工能力,方可签定经济合同。

4.6.6凡与外单位签定的各施工合同,必须同时符合安全规定,经设备科审核后,方可在厂内施工。

4.6.7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科参加,待认可后,方可投产使用。

4.6.8因缺乏安全保障又不能按期整改,被设备科强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

4.6.9承包项目发生的工伤事故,由承包责任人负责处理,并及时上报设备科备案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4.7安全技术教育管理:

4.7.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学习国家和企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4.7.2企业应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4.7.3新进厂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卡表”,有关单位凭教育表审批发放防护用品。

4.7.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复训,由人力资源科提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7.5个别新调换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由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厂内发临时操作证,方可上岗实习操作,待市劳动部门通知,参加市特种作业培训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者,方可正式上岗操作。

4.7.6职工因负伤后复工教育,由设备科进行复工教育。

4.7.7职工变换工种教育,由人力资源科出调令单,调者持调令单到设备科进行教育。

4.7.8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包括广播、电视录像、黑板报、简报、标语牌等)。

4.8动力管线管理。

4.8.1动力管线由设备科归口管理。

4.8.2动力管线的更改应列入计划,并贯彻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4.8.3动力管线更改,应事先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并填写施工单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并做好施工记录,竣工后必须绘制竣工图归档。

4.8.4需临时敷设动力管线时,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临时使用审批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设备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管线,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期拆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8.5基建项目如有碍动力管线的安全时,基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妥善处理。

基建工程在施工中遇有影响动力管线安全运行时,基建单位必须停止施工。并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联系,商定并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8.6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消除管线的“跑、冒、滴、漏”现象。对管线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8.7供水管道在冰冻季节到来之前,必须做好防冻保温措施。

4.8.8敷设在地面以上的动力管线必须有明显的规定色标。

4.9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4.9.1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

4.9.2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4.9.3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二人以上一起工作。

4.9.4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膊、敞衣、戴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4.10安全生产检查分类。

4.10.1安全人员巡回检查。

4.10.2职工岗位检查,班组日检查和车间周检查。

4.10.3企业每月1次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4.10.4迎接上级各类安全检查。

4.11安全检查工作,按照“6s”标准及有关“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4.11.1各类专业检查,由设备科组织检查,或由有关部门组织自行检查。

4.11.2各部门应将检查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设备科存档。

4.11.3班组日检查作到班前、班中、班后查。

4.11.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季节特点,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等重点检查。

4.11.5设备科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和登记,做到边检查、边督促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有关部门按期整改完善后将《限期整改通知单》反馈报职能部门存档,报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4.11.6各单位自查的事故隐患要做到“四不准”(即职工岗位查出的问题,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厂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车间或部门不能解决的报厂部列入生产计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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