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议之1 安全与责任

发布 2023-09-12 16:35:49 阅读 1096

建设和谐社会,首要是要保障人的基本利益,人的生存是人最基本的要求和权利,所以,安全就是建设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最基本保障和最关键体现。

在中国现有社会体制下,安全是一把尺,从行政的角度,对各级**和央企的管理者进行业绩考量,是决定其政治命运的关键指标。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安全是对人的尊重,是对人权的实践,是对人性的维护。从个人的角度,安全不仅是保障个体生存的最基本保障,也是个人的起码的道德规范。

管理者层次越高,手中的权利就越大,所涉及的人群范围就越广,其在安全问题上的一个想法、一个决定,就有可能对企业、对社会、对人民、对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管理的层阶越高,其安全责任也就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在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履行的六项职责,第十八条中强调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通过技术与资金的投入,使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安全的状态,达到对企业内从业人员和对社会公众的保障。所以,谁真正掌握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真正对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就一定是企业的安全首要责任人。这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概念。

所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实质就是企业内具有人、财、物决策权利的最高管理者。

在这个意义上,就很容易界定和确定一个组织(企业、部门、班组等)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同时,依据上述的概念内涵,也阐释了安全是企业内各个业务范围共同协作才能够达到的目标。安全是人、财、物、技术等综合资源优化配置运作产生的结果,任何单一因素都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无法实现安全目标。

所以安全是企业各个业务范围共同的责任,企业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责任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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