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发布 2019-08-17 19:46:37 阅读 2953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单位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二、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注册资金。

2.经营范围: 。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三、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行业简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情形:

a.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季节、自然限制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其他岗位职责简述)因工作地点或工作性质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b. 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四、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一)对下列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工种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半年,□季,□月,□周。

(二)对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营管理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2.外勤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3.运输业仓储运输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4.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5.其他个体工作岗位现有人数人。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a.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年度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半年度工作日为125天/半年,工作时间为1000个小时/半年。

c.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d.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e.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执**况。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5)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6)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

(1)本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单位将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的职工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为:

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4)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法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及时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1)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实行年薪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人员、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用人单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经协商确定下列方式确定工资待遇,以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后职工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a.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绩效或提成考核的,基本工资调整为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工作岗位约定的,其岗位工资调整为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 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6℃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并针对工作性质采取下列措施:

(1)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2)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对于本单位使用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 对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同时保证生产环境能够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定标准,符合生产环境达标要求。

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须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将书面告知有关职工,并在用人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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