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 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发布 2019-07-26 02:51:37 阅读 654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可以在其他**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1、购买或者**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常年协议下的单笔合同)

12、发生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1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4、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15、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6、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8、只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原材料采购**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2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大额**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3、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24、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