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7-25 14:21:57 阅读 6300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一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一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第一十二条银行对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授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授信对象应在银行开立帐号,结算往来正常;

二)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下同);(专卖店客户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由客户经理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不定期要求提报)

三)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

四)无结算罚款、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其授信: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

二)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财务状况恶化的;

三)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分立、合并、改制终止、解散、破产等)或发生重大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

四)有逾期、欠息、罚息、结算罚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指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第一十五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一十六条内部统一授信的操作流程:

一)客户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后,由各业务部门搜集并核实客户提供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所需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各项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关于对客户的信用评级:

1.企业信用评级是指银行根据一系列综合评价指标审查企业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级结果是银行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的重要依据。

2. 企业法人客户均按照客户资信状况的优劣分设a、b、c、d四个信用等级。

3. 根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指标对各个客户进行评分,原则上银行仅对c级(含)以上客户实施授信。

四)各业务部门根据授信模型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核定该客户的授信风险限额。

五)客户的风险限额由各业务部门匡算后,报风险管控部审查核定后,分别按照本制度总则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六)对于已核准的授信额度,各业务部门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申请按程序办理信贷审批业务,不需再逐笔报风险管控部审查和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但如果客户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所列重大变动因素之一者,必须及时准备材料,由银行重新审批、核定其新的授信额度。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银行对企业法人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属商业机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

第一十七条公开统一授信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使用银行信用。

第一十八条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二)社会形象良好;

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c及以上;

第一十九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

一)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及相关贷款操作规程要求的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银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流程审批。

三)授信审查。风险管控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符合上会限额的应提报信贷审查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银行调查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

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按授信金额分别走审批或上会流程,最终由银行总经理签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客户经理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

六)签订授信协议。银行与客户签订经法律部门鉴定的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资金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融资需求等信贷业务,银行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风险管控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审查和核定部门;各业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银行要配备主管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客户同银行内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原则上均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核定新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同时,在有效期内,银行将根据客户重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变动及时调整和变更信用等级和授信风险限额(包括终止信贷关系)。这些变动包括:

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或改善;

二)客户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客户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导致重大赔偿行为;

四)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财务困难;

五)客户发生重大体制变革及兼并、收购和重组;

六)客户在银行贷款逾期、拖欠垫款或利息达一月以上,或在与银行业务往来中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七)客户在他行出现贷款逾期、垫款及欠款等情况或被他行控制金额巨大的抵质押物处置权;

八)客户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

九)客户即将破产;

十)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十一)其他重大变动。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还可根据客户发生风险的程度,提出冻结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或在信贷风险解除后,提出解冻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银行风险管控部应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对1000万(含)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报告。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客户经理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客户经理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客户经理与结算经理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信贷业务员虚报、漏报客户其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银行将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信权限,并对经办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业务;

二)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

三)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信用;

四)擅自超越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办理业务;

五)超出银行能力公开授信,致使客户不能按协议使用额度、影响银行信誉;

六)有意逃避授权监督;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风险管控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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