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发布 2019-07-25 14:30:37 阅读 1533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四)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围墙的设置要求。

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

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用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

一)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

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四)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鞍山市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

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根据鞍山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第14次会议要求,由鞍山市规划局、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鞍山市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行)》,已经由鞍山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批准执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鞍山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责。

鞍山市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暂行)

一、关于园区内围栏、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

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进行布置。

1、园区道路两侧厂区围栏可与道路红线重合布置,围栏内建、构筑物与围栏之间距离应符合交通或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但不得小于5米。

2、高速公路东侧、千山西路北侧厂区围栏后退绿化带边界线距离为3米,围栏内建、构筑物与围栏之间距离应符合交通或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

二、关于沿路建筑景观及环境控制的规划

1、沿工业园区道路两侧布置的围栏、建筑物的构图型式及立面造型设计应遵循新颖、美观,空间景观相互协调的原则,具体设计方案报送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

2、千山西路沿线不得设置厂区出入口。

3、园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4、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相关绿化指标要求,厂区内部规划绿地率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上限指标以《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为准。 具体工业项目,按表一给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控制。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一。石油化工业 ≥0.65

冶金工业 ≥0.6

机械制造加工业 ≥0.7

新型建材业 ≥0.6

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2、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45%。

3、园区内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8%。严禁在厂区内建设用于居住和培训等非生产配套设施。

四、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定。

1、园区内单层厂房的高度(室内地坪至檐口)不得低于8米。多层厂房的层高不得低于4.5米。

2、园区内围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附录:名词解释

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密度:项目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包括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4、道路红线:规划的工业园区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机动车道、慢车道、绿化隔离带、人行道。

5、工业园区:具体为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区、西区、南区)、达道湾工业区园区、灵山工业园区以及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