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发布 2019-07-21 02:49:37 阅读 609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项目部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项目部提出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

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4)保险费收据。

b、申请伤残保险金:

1)伤残鉴定证明。

2)住院诊断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保险费收据。

6)**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

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人填写。

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

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3、立案。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

4、给付。接到保险项目部的给付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前来保险项目部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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