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7-21 02:53:57 阅读 2961

一、集团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公司名义办理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承保人员为公司派出的管理、技术、保安、仓管及属于公司的客户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施工工人的保险由劳务公司另行办理,保险合同签订前需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医疗费不得少于5万元,身故不得少于20万元。

三、根据集团公司承接工程施工性质,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大,为避免相关人员遗漏投保,项目负责人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不记名的方式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办理的形式为集团公司办理、分公司办理或项目部自行办理,在接到集团公司通知后,相关负责人应在3天内落实保险办理,并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跟踪”管理原则,进行保险办理管理工作。

1、由集团公司办理的,应第一时间将工程相关信息以传真形式,告知集团公司工程部相关办理人员进行办理,出现理赔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告知集团公司工程部,并按集团公司工程部要求,做好保险理赔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保险理赔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跟踪落实;

2、由分公司办理或项目部自行办理的,应按集团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的相关规定进行保险办理工作,并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传真至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工程完工后,将保险单原件交至集团公司工程部存档,保险理赔工作由分公司或项目部负责跟踪落实。

五、工程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办理后,必须在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备案,如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的,集团公司将实行强制性办理,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双倍支付。

六、劳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经核对原件后须存公司一份。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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