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情形之一

发布 2019-07-21 01:44:37 阅读 3639

【评案说法】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 担保法 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

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府银保人保字 2011 02 号。甲方 府谷县银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府谷县河滨路友谊宾馆附楼二楼。法定代表人 张峻墚。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3100004084 0912传真 0912邮编 719400 乙方 杜奇文。住址 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301号。身份证号 61272...

合同 有担保人

六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负责将模版按甲方通知保期 保质 保量运输至第四条规定地点,货物运输中产生相关费用和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包括经济 法律责任 2 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后,服从甲方现场人员指挥,文明卸车。七 货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甲方向乙方支付材料款的方式为转账支付。八 违约责任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