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 2019-07-21 06:52:17 阅读 9450

**: 中国法院网时间:2014-11-28 (黄义涛孙高辉)

借款时有人做担保就能高枕无忧吗?答案是不一定,如果债权人不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那么你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今天,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担保责任纠纷案,债权人张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王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2012年1月19日,张某借给朋友凌某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7日,王某作为凌某借款的担保人,凌某、王某分别在借条落款“借款人”、“担保人”处签了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当天张某便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

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3年12月,张某才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在今年3月将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凌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负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凌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有凌某、王某签名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凌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但对于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则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张某与王某未约定担保期限,张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