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

发布 2019-08-28 03:55:57 阅读 6232

合同编号:府银保人保字(2011)02 号。

甲方:府谷县银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府谷县河滨路友谊宾馆附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峻墚。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23100004084

**:0912传真:0912邮编:719400

乙方:杜奇文。

住址: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301号。

身份证号:612723

通讯地址: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301号

丙方:(乙方配偶)殷学湘。

住址: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301号。

身份证号:612723

通讯地址: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301号。

为确保甲方与府谷县泰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府银保委字(2011)02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丙方均同意以其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甲方为府谷县泰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借款(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月利率5.050‰、期限 12个月)提供担保,乙、丙方同意为此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第二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一)按《委托保证合同》中的约定,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委托保证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垫付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二)按《委托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委托保证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损失等。

第三条保证反担保的期限。

甲方担保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两年,乙、丙方提供反担保为同一期限。

第四条乙、丙方承诺对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委托保证方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其未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偿还义务,甲方在本合同反担保期间内可直接向乙、丙方追索。乙、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连带清偿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第五条乙、丙方对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内容完全知晓,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并不因乙方(和丙方)收到的任何指令、乙方(和丙方)的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和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甲方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上述财产或财产权利而获受偿。

第七条乙、丙方如果违约,将承担担保总额1.5% 的违约金。

第八条乙、丙方承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乙方、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十一条本合同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一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

乙方(公章。

或授权**人)

丙方(公章):

或授权**人)

本合同签订地: 府谷县府谷镇。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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