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型保证。
概念。特征。
标的。效力。
成主体立。担保范实现围。
责任的免除或其他消灭。
p28从债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权。主债权一般保证期限届满、放弃最高额。
属性、保人、保相对独证证。
保证保证人的权利:一般债务及利息、的实现物的担保、主债保证的。
人人以其人的抗辩权和保证人的专违约金、(《担》17务转让而未经规定。
担》6立性、合(债务信用保属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和损害赔条)、连带保证人书面同条。
无。偿同人之外证在债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对债偿金、实保证的实意、主债务消。
的第三务人不务人的求偿权、代位权和现债权现(《担》灭、保证合同的人)
履行合免责请求权)。同时由保证人履行的行为。
的费用。18条)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解除或终止。无效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担》30条。
性、单务性、补充性。
抵押。从属抵押权人(即。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权、主债权实现条件主债权的消灭、出抵权、出租权、用益物及利息、实现方式抵押物灭失、抵流押的。
性、不。物》可179条。
分抵债权不动产权的设定权、占有权。抵违约金、(拍卖、押期限届满、债规定。
性、特押人)、抵或动产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损害赔变卖和折权人放弃债务。
人(不转保全权、处分权和优先受偿金、实价及当事人提供的物的。
占偿权。现抵押人的权利担保、抵押权实权的费义务)用。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现。担》33定性、合押条。
物上代同(债务移位性、顺。
序。人或第有)三人)
性、追及性。
质押。动产质从属质押权动人(即(
产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占有主债权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消动质物权、留置质物权、质及利息、的实现条灭:债权的消流质的。
灭、质权的抛弃规定。
押《物》性、不208条。
可。分质债权产、从物孳息收取权、费用偿还违约金、件、
和《担》性、特押人)、出物、代请求权、质物转质权、因损害赔实现方式及质物的任意63条、定性、合质。
人位物、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质偿金、质(拍卖、返还、质物占有。
权利质物上代同(债务添押《物》位性、75
条优先受。附物的变价权、优先受偿权、物保管变卖和折的丧失、质物灭。
费用和价),权利失、债务人转让。
人或第物)或质权的处分权。
三人)财产权动产质权人的义务:质物实现质质权的实债务未经物上。
利。的保管义务、返还质物的权的费现方式为保证人同意、质。
用。合同直接受偿权的实现。
担》75偿性条。
《物》义务。223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质物有约定入质权或权利质权因担。
条),需的处分权、质物孳息的收的依约代入质人保的债权消灭、转移占取权、对质权人的抗辩权、定。有。
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权利质权中质权人的权利:留置债权证书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质权的利用权、对出质与第三债务人行为限制权、直接收取质。
之位行使入质债入质的权权消灭和质权利)
的实现。权标的债权以受偿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保全入质债权、返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质权消灭的义务。
留置。物》他230条。
物。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主债权实现条件标的物的灭失留置适的占有权、留置物孳息收及利息、p237和实或被征用、混用的合。
权、担法保。
物律债。权债务人取权、留置物必要的使用违约金、现方式:同、抛弃、被担同的类。
担》82权、法规人、债的动产权、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损害赔拍卖、变保债权的消灭、型以及条。
定担保定务人物权、的发生二条次。
效件。权、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金、留卖和折价担保物权的实行使留偿权。
置物保。现、担保的另行置权的提出、留置物占时间有的丧失、债权清偿期延缓。
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物管费用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和实现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的费用。力、从属性、
不可分性。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对留置物仍有所有权,但受到一定限制。
定金。从属。
低于。性、需定当事人金钱交付、金(给付。
立约定根据定金罚则20%的。
证约的效力、预先给付的金《解》定金罚则取得定金或双规定效力、担保的效力。
115条、及适用该倍返还定金成约定法则的条金、解约件定。
定金与预。付。
担》89合同履合定金方条。
行前交同和接受付、是担保双方的债权。
定金方。款、违约金的区别及关系。
金p290-291
解》116条。
难点问题:1、
反担保:反担保为债务人时,反担保的方式有抵押和质押;反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反担保的方式***、抵押和质押。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与共同保证中的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p39-40、p69-71)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解》34条款)。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解》
36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问题(《解》37条)。4、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担》28条);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解》
37条以及《物》176条)。5、
担保物权的竞合。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时,时间与效力之间的关。
系。6、物》185—189条、210—212条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设立、质押合同的成立与质。
权设立进行了区分,由登记生效主义向登记对抗主义的转变,否定了《担》、《解》中的有关规定。7、
担》和《解》与《物》不一致的地方,依《物》的规定,《物》未规定的地方,可依《担》和《解》的规定。
预付款担保概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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