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比较

发布 2019-07-21 01:48:57 阅读 6599

内容类型保证。

概念。特征。

标的。效力。

成主体立。担保范实现围。

责任的免除或其他消灭。

p28从债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权。主债权一般保证期限届满、放弃最高额。

属性、保人、保相对独证证。

保证保证人的权利:一般债务及利息、的实现物的担保、主债保证的。

人人以其人的抗辩权和保证人的专违约金、(《担》17务转让而未经规定。

担》6立性、合(债务信用保属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和损害赔条)、连带保证人书面同条。

无。偿同人之外证在债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对债偿金、实保证的实意、主债务消。

的第三务人不务人的求偿权、代位权和现债权现(《担》灭、保证合同的人)

履行合免责请求权)。同时由保证人履行的行为。

的费用。18条)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解除或终止。无效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担》30条。

性、单务性、补充性。

抵押。从属抵押权人(即。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权、主债权实现条件主债权的消灭、出抵权、出租权、用益物及利息、实现方式抵押物灭失、抵流押的。

性、不。物》可179条。

分抵债权不动产权的设定权、占有权。抵违约金、(拍卖、押期限届满、债规定。

性、特押人)、抵或动产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损害赔变卖和折权人放弃债务。

人(不转保全权、处分权和优先受偿金、实价及当事人提供的物的。

占偿权。现抵押人的权利担保、抵押权实权的费义务)用。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现。担》33定性、合押条。

物上代同(债务移位性、顺。

序。人或第有)三人)

性、追及性。

质押。动产质从属质押权动人(即(

产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占有主债权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消动质物权、留置质物权、质及利息、的实现条灭:债权的消流质的。

灭、质权的抛弃规定。

押《物》性、不208条。

可。分质债权产、从物孳息收取权、费用偿还违约金、件、

和《担》性、特押人)、出物、代请求权、质物转质权、因损害赔实现方式及质物的任意63条、定性、合质。

人位物、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质偿金、质(拍卖、返还、质物占有。

权利质物上代同(债务添押《物》位性、75

条优先受。附物的变价权、优先受偿权、物保管变卖和折的丧失、质物灭。

费用和价),权利失、债务人转让。

人或第物)或质权的处分权。

三人)财产权动产质权人的义务:质物实现质质权的实债务未经物上。

利。的保管义务、返还质物的权的费现方式为保证人同意、质。

用。合同直接受偿权的实现。

担》75偿性条。

《物》义务。223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质物有约定入质权或权利质权因担。

条),需的处分权、质物孳息的收的依约代入质人保的债权消灭、转移占取权、对质权人的抗辩权、定。有。

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权利质权中质权人的权利:留置债权证书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质权的利用权、对出质与第三债务人行为限制权、直接收取质。

之位行使入质债入质的权权消灭和质权利)

的实现。权标的债权以受偿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保全入质债权、返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质权消灭的义务。

留置。物》他230条。

物。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主债权实现条件标的物的灭失留置适的占有权、留置物孳息收及利息、p237和实或被征用、混用的合。

权、担法保。

物律债。权债务人取权、留置物必要的使用违约金、现方式:同、抛弃、被担同的类。

担》82权、法规人、债的动产权、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损害赔拍卖、变保债权的消灭、型以及条。

定担保定务人物权、的发生二条次。

效件。权、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金、留卖和折价担保物权的实行使留偿权。

置物保。现、担保的另行置权的提出、留置物占时间有的丧失、债权清偿期延缓。

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物管费用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和实现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的费用。力、从属性、

不可分性。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对留置物仍有所有权,但受到一定限制。

定金。从属。

低于。性、需定当事人金钱交付、金(给付。

立约定根据定金罚则20%的。

证约的效力、预先给付的金《解》定金罚则取得定金或双规定效力、担保的效力。

115条、及适用该倍返还定金成约定法则的条金、解约件定。

定金与预。付。

担》89合同履合定金方条。

行前交同和接受付、是担保双方的债权。

定金方。款、违约金的区别及关系。

金p290-291

解》116条。

难点问题:1、

反担保:反担保为债务人时,反担保的方式有抵押和质押;反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反担保的方式***、抵押和质押。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与共同保证中的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p39-40、p69-71)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解》34条款)。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解》

36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问题(《解》37条)。4、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担》28条);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解》

37条以及《物》176条)。5、

担保物权的竞合。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时,时间与效力之间的关。

系。6、物》185—189条、210—212条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设立、质押合同的成立与质。

权设立进行了区分,由登记生效主义向登记对抗主义的转变,否定了《担》、《解》中的有关规定。7、

担》和《解》与《物》不一致的地方,依《物》的规定,《物》未规定的地方,可依《担》和《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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