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问题普遍存在如何向延期交房说不

发布 2019-07-07 17:39:17 阅读 7217

律师答疑。

那么,这些是否能成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呢?购房人遭遇延时交房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怎么维权?节目组请到了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郑传锴律师,请他来给我们进行分析:

问题一: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类似这样的延时交房的情况多吗?

郑律师:这个问题是比较常见的,期房买卖往往存在开发商的计划(承诺)与实际操作存在偏差的情况。

问题二:遇到延时交房,开发商总是会给出各种各样拖延的理由。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什么时候交房是依据什么来确定?

郑律师:根据目前的状况,交房时间往往是根据实际完工及开发商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度确定的。

问题三:开发商王经理给出了很多的理由,大概是三个。我们知道,如果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时交房是合理的。那么,在这三个原因当中(第。

一、奥运施工对工程整体有一些耽误;第。

二、开发商与建筑方之间的资金矛盾,与周边小区协调的矛盾造成工程耽误;第。

三、相关审批过程到底需要多长时间他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合理原因?按照规定,如果属于合理的延时理由,延长多长时间是不是也应该有所规定,总不能无限制的延长下去吧?

郑律师:合理与否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每个人依据个人经验和视角不同,的出的结论也不同。至少我个人认为以上几个理由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上述三个理由,我认为不能定义为不可抗力。

记者调查。开发商以种种理由延时交房,但是,除去一些不可抗力是可以有一定时间的延时,其他理由都不成立。不过在平常的房屋买卖中,延时交房的情况并不少见。

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利益,我们也看到,现在的商品房购买合同里关于延时赔偿的问题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过,真正能够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拿到补偿的购房人不多,这赔偿的维权之路也充满艰辛。

北京王女士说她的合同上写明了延时交房有违约金,而且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违约金算下来,王女士现在的违约金高达11万6800元。按照合同计算,仅仅王女士一家,现在的违约金就高达11万6800元,多延长交房一天,开发商就要多付违约金160元,这并不是个小数目。

但是,节目组**采访了开发商,从对方答复可以听得出来,开发商对如此高额的违约金似乎并不在意,并不着急。

据记者了解,在延时交房的案例当中,开发商最后按照合同赔付违约金的只是少数,大多数都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关于违约赔偿的问题,郑律师也做了解答。

律师答疑。问题一:违约金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郑律师: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特别提示】:继续履行合同与请求违约金并不冲突,也就是说房屋的买房在要求开发商交房的同时,也可以向其主张违约金。

(应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出的部分无效,并且注意必须是“定”字,才能适用定金法则)

问题二:我们看到,现在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的约束力似乎并不大,比如赔偿并没有形成威慑力。这当中的原因是什么?

郑律师:我认为主要是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降低,而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又很难举证。

问题三:遇到延时交房的问题,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郑律师:招数1事先考察不可忽视。在看房之初,就要对是否有可能发生延迟交房的情形进行甄别,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招数2违约责任事先定,虽然目前执行的格式合同版本中已涉及到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这仍然需要购房者留意。

招数3尝试加大震慑力度,加大索赔力度,或者多留下一些尾款,并直截了当提出就是为了防止对方延迟交房,这无形中会增加震慑力度;招数4及时留存相关证据。

问题四:我们知道,我们购买一般的消费品都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房产问题暂时还不适用于消法。在讨论消法修改问题的时候,有很多提出,要将房产列入新消法的范围当中,更有利于维护购房者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郑律师: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我认为司法本身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滞后性是正常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公益提示。在房屋买卖当中,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纠纷案件,因此事先详细约定违约责任,产生纠纷之后处理起来也能做到有据可依。不过目前有部分人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忽略了这个问题,因此一旦出现意外往往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