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发布 2019-06-25 07:05:17 阅读 4059

1、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2、对从事保险兼业**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收取。

(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执收单位。

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保监局负责收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执收单位的缴费账户信息见附件3)。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一)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各保险公司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数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次年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扣减。

年缴费总额不足5万元的,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二)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保险**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基本缴费额的,应一次性缴纳。

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从事保险兼业**的机构已缴纳的2008年保险业务监管费可按有关规定到执收单位申请办理退款。

(四)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办法。

(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数,一次性缴纳,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次年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扣减。

(六)新批设的机构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办法。

(七)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执收单位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单位应在当地保监局领取缴款收据。

五、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时间。

(一)按季度缴纳的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二)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三)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六、对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对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款单位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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