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2019

发布 2019-06-21 00:05:57 阅读 9430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3年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分局执法质量工作,提高全体民警的办案水平,完善案件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分局办案中心管理使用规定、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制度,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是指我分局每月对所属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和行政执法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执法质量日常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局长左小武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潘峰同志任副组长,局其他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办公室,由黄良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日常考核评议工作由局法制大队、办公室及各科所队的法制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加执法质量考核的单位是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国保大队、经侦大队、巡防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兴园派出所、董团派出所。

第六条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行为与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七条日常考核评议以自然月为1个考评月单位,每月的5日(逢法定节假日或重要工作安排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由法制大队、办公室及各科所队的法制员组成执法质量检查组,对各单们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八条各执法单位法制员、内勤要根据执法检查组的安排,将本单位当月的接处警台帐、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台账、报表、财务票据、当月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刑事案件、原始受案材料带至法制科接受考评。

第九条对台账报表的检查采取核对统计数据与台帐登记的案件数量是否一致,检查财务帐目上的罚没款记录与台帐记载的罚没数是否相符方式进行。

对案件考评采取日常考评与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办案单位民警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裁决后3日内整理完毕送交法制大队进行初评,办理的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除刑事拘留、拘传)在采取措施后3日内送法制大队初评。特殊情况经法制大队同意,可顺延至7日。

初评后,主办案件民警应立即对照问题整改。每月5日对考评月内全部案件进行终评,终评以初评分为基础,整改到位,扣分减半,未整改的在执法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承办人罚款100元处罚,从各部门办公经费中扣除,终评时考评情况载入执法档案。

第三章计分方法。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的月度执法质量满分为100分。

一)案件质量占40分,每个案件(含调解案件)满分为10分,所有案件的平均得分乘以40除以10,为该单位的案件得分。案件有下以情形的不得分:1、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不裁决; 2、案件裁决后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交法制科初审的;3、未从网上流传或遇特殊情况未及时补录到案事件系统的(涉密案件除外);其余扣分项目依据《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执行。

《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未列入,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酌定扣分;

二)接处警情况占10分。每发现一起多报、漏报扣2分;不规范处警、不规范填写处警登记情况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三)报表台帐财务情况占10分。每发现一起多报、漏报、不规范登记情况扣1分;每发现一起台帐登记的罚没数据同财务帐目上的罚没款记录不符的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执法素质考试情况占10分。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的考试,因主观原因未参考的每人扣2分;参考未及格的每人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五)民警执法档案填报情况10分。每少报或漏报一人扣2分;填报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现场执法记录仪的管理使用情况10分。检查或抽查时发现有违反管理使用制度的,一起接处警没有记录扣2分;一起记录未按规定处理保存的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七)办案场所的管理使用情况10分。违反办案中心管理使用制度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单位执法质量考评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主办案件民警以考评当月的全部案件平均分计成绩,8.5分以上的为优秀,6分以上不满8.

5分的为达标,不满6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的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十二条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总分为年度月平均分;个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总分为年度月平均分和年度法律知识考核年度月平均分两部分组成,前者占总分的90%,后者占总分的10%。当月未查处、办理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计当月排名。

第十三条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法制科初评的,以该案得分零分计算。办案单位在每月考评时隐瞒、不提供案卷的,以该案得分零分计算,并扣除单位总分5分。

第十四条行政(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事案件考评。刑事案件经侦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考评。但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依照刑事案件考评标准评分。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列入采措施日期所在年度相应月份考评。取保候审案件在取保之日起一年内,每隔三月接受一次案件考评。已诉的刑事案件不列入考评范围,但办案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有效法定手续。

如检察机关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的,列入退回时所在年度考评相应月份。部分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未移送起诉的部分应当纳入考评范围。考评年度内已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不列入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案件评分将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被考评单位拒绝整改,影响到全局执法质量的,以末位论,并向局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被考评单位的法制员、内勤无故不参加考评的,扣除该单位当月考评总分5分,法制员、内勤一年内三次缺席例会的,报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予以处分。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局执法质量检查组每月通报一次各单位执法情况,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300元的奖励;考核为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从单位办案经费中扣除300元。排名末位的单位负责人到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处接受谈话,以上结果将张榜分布。

第二十条年度内二次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当月办理案件质量为优秀的(以个案平均分计),给予主办民警200元的奖励、给予协办民警1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当月案件质量不达标的(以个案平均分计),扣除主办民警200元、协办民警100元(从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并通报批评;年度考评前三名且年度平均分在8.5分以上的民警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以上结果将张榜公布。年度内二次不达标的案件主办人,取消主办资格,离岗培训,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考评资格,以末位论,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监督决定的;

二、因监管不力,导致重大恶性案件或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民警因执法违法被逮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办案单位拒绝提供或遗失案卷、台帐、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考评组每月与局财务部门核对当月裁决的罚没款数,发现办案单位办理行政案件不裁决的,该罚没款全部上缴局财务,当月执法考评为末位,由分管局领导对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出现问题1次的,给予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通报批评;年度内出现问题2次的,该单位年度执法考评为末位,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于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修订,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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