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XX分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发布 2019-06-09 06:25:57 阅读 3073

总结报告。一、诉讼案件简况。

20xx年全年,xx分公司全系统共受理诉讼案共计403件,较去年213件增加190件,同比增长89.2%。其中,南昌68件、抚州69件、上饶30件、九江35件、萍乡7件、宜春96件、吉安41件、赣州51件、景德镇4件、鹰潭2件;侵权纠纷诉讼案353件,合同纠纷诉讼案50件(省内法院审理的46件);省内诉讼案件297件,省外诉讼案件106件,共计诉请金额5876.

78万元;大货车涉诉案件263件、诉请金额4497.9万元,死亡涉诉案件92件、诉请金额2483.87万元,财产险涉诉案件3件、诉请81.

77万元,意健险涉诉案件2件、诉请3.92万元。

上述诉讼案中,已结305件,诉请金额4287.52万元,赔付金额2600.87万元,减损1686.

65万元,诉讼金额下降39.34%。已结案件中,调解113件,诉请金额1503.

64万元,赔付939.15万元,诉讼金额下降37.54%;判决结案192件,诉请金额2783.

87万元,赔付166

1.72万元;撤诉8件,诉请金额165.52万元;发回重审1件,诉请1

2.2万元。未结98件,诉请金额1589.28万元,预计赔付964.08万元,其中进入二审程序审理的18件,诉请431.61万元,一审判决28 5.99万元。

2023年度车险已决数量22729件、已决金额10353.27万元,诉讼398件、金额3558.45万元,数量占比1.

75%、金额占比34.37%;财产险已决507件、已决金额656.29万元,诉讼3件、金额2.

95万元,数量占比0.59%、金额占比0.45%;意健险案件已决1149件、已决金额134.

44万元,诉讼2件、金额3.55万元,数量占比0.17%、金额占比2.

64%。

二、侵权纠纷案件。

一)概况。自1月份以来,因交通事故受害者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而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全系统共计353件(1万元以上大案33 0件,10万元以上案件186件,30万元以上案件59件,50万元以上案件11件),诉请金额5368.67万元,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40件、车上人员责任险8件、车上货物险3件、车辆损失险2件;人伤导致诉讼318件、财产损失导致诉讼35。

353件诉讼案中已结268件,其中调解结案97件、判决结案171件、撤诉4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公司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涉诉案件增多的一个最主要因素。随着车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车险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在相应的增多,公司日常报案量也在急剧增加,导致涉诉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另,经济建设的高。

速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法治的完善、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直接导致部分案件在无法达到受害者预期要求时,往往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权益。大部分案件即属于此类。

2、我国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为防止其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导致部分保户不敢与三者进行调解,从而步入诉讼程序。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50元/天,而甲公司可能是按照15元/天进行理赔,乙公司可能是按照8元/天进行理赔。

涉及三者险部分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3、《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增加了交通事故受害方请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决心。《保险法》第6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加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导致法院将目前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欠缺,使保险公司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冤大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大多法院站在保户弱者的立场上,偏向受害者,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更有甚者,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案件,法院都直接套用第三者的概念,错误的认定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均属第三者,导致保险公司被动地卷入无止尽的诉讼洪流。13件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险、车辆损失险涉诉的即属此情况。

4、被保险人消极作为的行为,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选择诉讼。受目前司法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肇事司机认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消极的不作为,在交警主持调解时拒绝与受害方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通过司法途径,将肇事方及我司共同诉至法院。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至少100件以上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5、律师队伍的残酷竞争、司法鉴定所的一家独大、物价评估部门的不负责任,形成了保险诉讼案件一条龙的服务模式,导致部分交通事故专业处理人员煽动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助长了当事人的诉讼热情,而诉讼涉及的司法鉴定报告与物价评估报告的不公正,直接影响了个案的诉讼赔款及成本。大部分伤残案件、高安法院审理的车损、车上货物案件均存有此类情形。

6、理赔人员专业技能的缺乏、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险理赔定损等相关事宜,未有效的主动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三能三勿”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导致我司保户或者对方不得已请求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事故受害方选择诉讼,从而加大了理赔案件涉诉的可能性。小部分未及时进行有效定损、部分人伤案件即属此类。

三、合同纠纷案件。

一)概况。因理赔争议、车辆损失的确定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而导致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件,全系统共计50件,诉请金额508.12万元,其中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5件、车辆损失险9件、财产综合险3件、意健险2件;因人伤理赔金额异议提起合同之诉的28件,因物价部门早期已做评估,对我司定损金额不服,提起诉讼的9件,因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提起诉讼的13件。

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请金额1万元以下的4件,3万元以下的13件,5万元以下的24件,30万元以下的47件,30万元以上的3件;在承保**机构辖区内起诉的案件45件,事故发生地及其他地方的5件,其中,高安法院审理11件、袁州区4件、信州区4件、南城县4件、吉州区3件、于都县3件、崇仁县2件、章贡区2件、东湖区2件。

诉请金额1万元以下1-3万元3-5万元5-30万元30万元以上。

件数 4 9 11 23 3

涉诉法院峡江1、南昌县。

1、瑞昌1、胶。

南1崇仁1、高。

安1、吉州。

区1、井冈。

山1、南城。

2、永丰1、

于都1、袁。

州区1崇仁1、高安。

2、惠城区1、

吉州区1、信。

州区2、弋阳。

1、于都、月。

湖区1、章贡。

区1安源区1、昌。

江区1、东莞。

1、高安8、吉。

州区1、临川。

区1、南城2、

南康1、信州。

区2、于都1、

袁州区3、章。

东湖区2、浔阳区。

贡区1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结案37件,其中调解16件、判决21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设臵的不规范、行业的恶性竞争,把我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可是目前我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于业务量的考虑、业务管理的不严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导致相当部分业务在承保时无法做到上述要求。

事故发生后,矛盾就直接摆到了我司面前。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的13件诉讼案存在此因素。

2、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客户调解后,因在理赔时无法达到其预期理赔金额,怒而诉至法院。例如:

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50元/天,而公司理赔一般是8元/天,而营养费法。

院可以得到支持,理赔时则没有。涉及理赔金额异议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四、相关经验教训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1、在保险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业务部门需继续加强承保管控,完善投保单填写流程及规范,杜绝代填写、代签名以及出现两种以上笔迹等情形,尤其是特别约定内容,必须由投保人真实填写在投保单内,保证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约凭证。

2、完善保险行业理赔制度,行业内急需一套可统一执行的理赔标准,将理赔项目及标准做到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形成书面的制度,以便事故发生后保户能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

3、针对合同纠纷多发机构,如年数量大于5件的宜春中支、赣州中支、抚州中支、上饶中支、吉安中支,建议承保时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为仲裁,在降低**机构诉讼成本的同时,亦可以指派分公司人员出庭,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达到有效降赔增效的目的;另外,选择分公司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离被保险人较远,可以增加其诉讼成本,被保险人在徘徊是否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时会有一个利益权衡,有效减少小额合同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各地市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再次达到降赔增效的目的。

4、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物价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医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定点机构,健全保险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交流平台,将道德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

5、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司除了化被动应诉为主动出庭以外,还应当大力贯彻执行“三能三勿”原则,及时、主动地与被保险人、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快结案,以减少或避免受害第三者将公司诉至法院的可能性。

报告人:***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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