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处理法律解释

发布 2019-06-04 19:36:57 阅读 6139

近期,讨论教多的是劳动法方面关于自动离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的事情,在此进行全面些的解释,供大家指正。

以下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条文: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下面是: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必须支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方面: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相关条文,企业为避免出现不辞而别的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并规避相关法律,应在企业的制度中明确规定:

未经允许的擅自离岗超过x天,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应承担******x责任。(这个责任包括给公司带来的可能损失,甚至可写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规定了自动离职属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不支付赔偿责任。但不能些不支付之类的规定。

同时可以规定如下2条之类的规定:

乙方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应确认甲方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如有异议应在发放的31天内及时提出,未提出者视为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

乙方离开甲方时,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离职时甲方要求办理的工作,交接标准为:依离职交接清单完成所有事项。

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属2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企业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纪行为,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给予处理,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员工责任。不管是企业内部处理,还是法律途径,不能简单地认为或处理为扣工资,可能最终的结果方面,在流程上简化为直接在工资额里面扣,企业未支付任何金额,甚至收回了劳动者的违约金额。

但从财务角度和法律角度,完全是不同的支付情况:一个是工资足额支付,一个是违纪处理收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