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发布 2023-11-21 18:30:03 阅读 9740

一、安全教育制度。

依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潞安矿务局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我矿的职工安全教育要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以安全培训教育为重点,突出抓好岗位和技能训练。

2、为满足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迫切需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变招工为招生“的制度。

3、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协议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包括不少于20学时的急救知识培训和井下参观及现场实习)。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通过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新进矿的井上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协议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通过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5、凡调入我矿或本矿调换工种人员,都必须经人力资源科介绍(本生产单位内部换岗,由单位介绍),到教育科进行换井换岗培训,在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新岗位的规定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对已经在职,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要进行强制性培训,直至达到岗位的规定要求才允许上岗,否则要调离本岗位。

7、对已受过中高等教育的职工,要进行针对性的继续教育,逐步达到《培训大纲》要求。

8、凡要求到教育科及以上培训部门参加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均应脱产进行,各单位都要按教育科下达的培训指标按时派人参加。有特殊原因的,应由派人单位交培训计划变更申请。否则,无故缺一人次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并与单位考核分挂钩。

9、学员培训应遵守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10、经培训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直到培训合格为止。

11、矿规定的每月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教育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办的业余培训,必须事先向教育科申报。申报时必须附有培训计划、教学安排、讲课老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所需课时,以便教育科不定期检查。培训完毕要将学员考卷、点名册等一并交教育科存档,否则,不予支付报酬。

13、凡被教育科聘用的兼职教师,按潞煤职教财字(1993)第104号文件执行。

14、专职老师的管理按教育科规章制度执行。

15、凡外出培训的职工需到教育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如实填写,逐级审批,最后经教育科审定,方可外出培训。待培训归矿五日内凭单据向教育科审批报销。

16、教育、安监、宣传等部门要对全矿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企业文化、煤矿安全、民主法制、劳动纪律等教育,并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以便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二、安全培训制度。

随着屯留矿的建快速发展和生产的接替转换,新进员工不断增加,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上岗作业。因此,为了规范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

1)新招收的工人,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2)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人劳科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新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3)新招收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新招收的新工人培训结束后,发给临时《安全资格证》,并签订师徒合同,入井实习4个月,实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安监处发给正式安全资格证,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工人参照上述执行。

2、转井培训管理制度。

1)从公司五矿调入的工人,继续从事原工种,必须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规程。

2)转井工人入矿后,人劳科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3)转井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36个学时,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4)培训考核后,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科组织转井工人下井熟悉巷道和生产情况,方可井下现场作业。

3、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

1)换岗或技术更新的工人,必须有人劳科或生产队组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2)教育科组织换岗或技术更新工人进行36学时—72学时的培训,或委托单位(包括队组)进行技术更新培训,培训单位必须有培训计划、培训名单(点名册)、培训课程表、培训教案等,教育科组织考试并办理岗位技术合格证件。

4、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矿主要经营管理者培训:

培训人员有: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运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

培训地点:国家认证的。

一、二级培训机构,(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时间:120学时。

考核发证: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矿长一培两证(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年。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特殊工种和管理人员有:放炮员、瓦检员、安全检查员、主提升司机(主皮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人员。

培训地点:**以上培训机构(含**),集团公司安培中心。

培训时间:90学时。

考核发证:长治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证件有效期2年。

3)行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培训对象有:1、进网作业电工;2、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锅炉电焊工;3、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司机等。

培训地点:1、长治高级技工学校或长治市电力教培中心(进网作业电工);2、华北机电学校或本局组织(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锅炉电焊工);3、具有培训资质单位(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司机)。

培训时间:1、进网作业电工120学时;2、锅炉、水质化验、锅炉电焊等工种120学时;3、起重、机动车司机类人员80学时。

考核发证:1、由长治市经贸委、山西省电力协会考核发《山西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两年复审一次。2、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水质化验、锅炉电焊),全国通用,每四年复审一次。

3、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起重、机动车司机),每两年复审一次。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的培训,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教育科提出申请,教育科负责安排培训,培训后持培训合格证明通知单到教育科、人力资源科备案。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所从事的工种必须与所培训特殊工种相符,调离工作岗位,必须经教育科审核同意方可变换或调离岗位。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的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补考或重新培训,补考或重新培训期间费用自理。培训人员持培训考核证件到教育科报销培训费用和差旅费。

7)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根据矿有关文件执行,外出培训必须经教育科审核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8)各单位要求外出培训,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教育科审核后方可外出培训。

5、井下生产系统副队长、班组长的培训管理制度。

1)受集团公司职教处的委托,本矿教育科负责具体培训业务,培训所用教材、考核由职教处、安监局负责制定。

2)培训地点:本矿教育科。

3)培训时间:90学时。

4)考核发证: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职教处联合考核,安监局发证,有效期3年。

6、井下一般工种的培训管理制度。

1)范围:除特殊工种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井下工人。

2)培训地点:本矿教育科(要求四级培训机构)。

3)培训时间:72学时。

4)考核发证:矿安监处(便携式安全资格证)有效期2—3年。

7、三违人员的培训培训管理制度。

矿教育科根据矿安监处的通知对“三违”人员进行定期的强制性培训。一季度举办一次,时间不少于3天,特殊情况例外,经过安全教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不接受培训教育的工人,由安监处吊销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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