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 交通安全管理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9 12:20:33 阅读 7277

第三章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公司乘车人员与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车辆管理,规范乘车要求,强化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各部(室)、各分(子)公司交通管理和其他特种车辆的管理。

3.各类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

3.1严禁各分(子)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以各类名义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外出旅游、拓展、野外徒步等活动。

3.2公司或各单位组织的在企业外部召开会议时,严禁以企业名义组织旅游、拓展等活动。

3.3严禁公司及各单位参加外部单位在野外组织的拓展、旅游等活动。

3.4无论距离远近,严禁公司及各单位开展类似于上述情况的各种旅游、拓展、徒步等野外活动。对私自组织旅游、拓展或违规集体外出的情况,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3.5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参加外部单位组织的重要庆典、会议、参观交流、聚会就餐等活动,或公司及各单位组织到外部单位的参观交流、拜访等活动,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行程50公里以上的,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了解与排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形成安保措施,并制定预案,经本单位经营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经办审核、行政副总审批。

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活动,需参照以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组织客户外出旅游,要与正规、一流的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车辆完好、保险齐全、司机驾龄10年以上,事前要制定活动的安保方案,5人(含5人)以下的活动,要将活动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本单位经营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的要将活动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公司总经办、行政副总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旅行社按照要求组织客户进行观光旅游,企业派相关人员陪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方案的落实。

2)如有特殊因素,需由企业用自有车辆或租用车辆自行组织旅游活动的,事前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安全保障方案,经企业经营负责人审批后,5人(含5人)以上的要报公司总经办、行政副总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活动过程要指定安全督查员,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开展,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5.1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同时还必须具备驾驶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5.2专职驾驶员未取得领导(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及以上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本人驾驶或管理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有驾驶执照但无驾驶经验的人员,尤其是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后果由交给人和违章指挥的领导负责。。

5.3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自觉检查维护车辆的制动、鸣、灯、转向等部位。

5.5.驾驶员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员工采取安全措施;

5.6 严禁驾车人员酒后驾车,乘车人员发现驾车人员酒后驾车,必须立即制止或报相关部门领导,同时拒绝乘坐相关车辆。

5.7 乘车人员要以爱护自己、爱护驾驶员为出发点,关心与爱护驾驶员,不得命令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5.8 乘车人员乘车后,坐在前排的乘车人员(包括驾驶员)上车后应系上安全带,降低意外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

5.9 驾驶员长途连续驾车3个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以防止疲劳过度,引发事故。

5.10 分(子)公司经理助理以上有驾照的人员,驾车只允许在本市、区、县范围内,不准长途驾车,连续驾车超过60公里以上必须交专职驾驶员驾车。

5.11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和来访人员聊天,当来宾问询人文地貌时,要简明扼要回答客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管理等问题时,要委婉地谢绝客人的问题。

5.12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期间严禁违章超速,应严格按交管部门的路标规定行驶。

5.13 分(子)公司原料员驾驶摩托车下乡检查原料期间,必须配戴头盔、手套、等配套设备,严禁违章超速行驶。

5.14 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持摩托车驾驶证上岗,摩托车驾驶员必须进行人生意外保险,对摩托车本身严格按交管部门进行年检及车辆保险。

5.15 因原料员工作的需要,可驾驶摩托车开展正常的工作,在非工作期间禁止驾驶摩托车。

5.16 非特殊工作岗位人员,自行购置摩托车上下班人员,严格按.15执行。

5.17公司员工无论在何时、何地,驾驶何种性质的车辆,在驾驶车辆时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含蓝牙手机、车载**等),使用通讯工具必须停车。

5.18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公司机动车安全驾驶承诺书》。

应符合gb7258和gb18565标准。各类车辆应按gb/18344要求定期实行强制维护保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保持车况良好。

6. 1安全带配置符合。

在驾驶员座椅、前排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宜装置两点斜肩式或三点式汽车安全带。

6.2灭火装置应齐全。

通勤班车车厢内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其性能和结构要求应符合gb4351.1-2005要求。灭火器应能扑灭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单个容量不小于2kg;车身9m以上或座位在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灭火器放置在靠近驾驶员座位的部位。灭火器不应被遮挡、栓系或上锁。所有灭火器均应保持正常有效。

后置式发动机的客运车辆宜设置发动机仓自动灭火装置。

6. 3安全提示和标识要规范。

通勤班车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

灭火器、安全门(窗)、安全锤、旅客门、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等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红色醒目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cm,并注明其操作方法。通勤班车车厢内应有防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警示标志,以便于员工监督。字体高度不应小于3cm。

应通过音响或**设备向员工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车内安全设施。驾驶员应及时提示员工正确使用安全带。

7.1厂内机动车辆指分(子)公司在厂区内使用的以下车辆:

1)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蹦蹦车、电瓶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

2)厂内未挂牌的运输车辆;

3)其它因生产需要配置的厂内机动车辆。

7.2 各单位车辆由本单位进行管理,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公司内其它单位使用。

7.3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基本要求:

1)单位运输车辆由本单位指定人员驾驶,其他人员禁止驾驶。

2)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证)的方准驾驶。无照驾驶的后果由违章指挥的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

3)服用麻醉、兴奋、镇静等药物时,在药物作用时间内不准驾车。禁止酒后驾车。

7.4 厂内运输车辆安全要求:

1)车辆正常运行、正常保养,各项设施必须完好,确保安全运行。

2)车辆应严格按规定重量装载,不准超载。

3)装载货物必须均衡、**牢固,避免刹车及转向时引起事故。

4)叉车驾驶室外、前后禁止乘人,卡车车门外禁止站人,电瓶车车厢禁止乘人;货车车厢人货混装时,货物必须捆扎牢固,确保安全;

5)载运圆木、钢材、片石、水泥制品等易于滑动的物件时,车厢上严禁载人。

6)不准赤足、赤背、穿拖鞋、戴耳机驾驶车辆。

8.1一级、二级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通知公司主管领导与总经理办公室,在24小时内须向股份公司总经办和安全环保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说明事故的经过及主要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鉴定书提交给总经办。

8.2 事故的分级:(参照集团安全环保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款+保险公司未能赔付款。

8.3 驾驶员未经领导(主管车辆负责人及以上领导)同意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全部损失。

8.4 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照人员驾驶的: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经证实给予驾驶员1000元的工作扣除;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当事驾驶员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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