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节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内从事的高处作业。例行的高处作业(如巡检、天车)不属于本标准许可范围,按照相应规程执行。
gb 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 2811《安全帽》
gb 6095《安全带》
gb 5725《安全网》
gb 130《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gb/t 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 3869《体系劳动强度分级》
gb 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jc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的落点。
3.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3.4)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3.6),具体的规定是在分析统计了许多高处坠落事故的案例的基础上作出的。
3.4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3.4)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3.5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6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3.5)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3.7高处作业级别和分类。
3.7.1高处作业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两种: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涉及以下任何一种及以上类型的高处作业均属于特殊高处作业: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 m/s)以上;
2)gb/t 4200《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半径小于500 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 3869《体系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是一般高处作业。
3.7.2高处作业分级。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分级:对照一般作业高度,特殊高处作业级别分别提升一级。
一般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特殊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3.8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3.9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3.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3.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3.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等)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作业主管部门职责。
1)向作业单位讲明高处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2)协助作业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为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审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5)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6)审批一般《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4.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审核特级、特殊作业《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2)验收高处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3)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作业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5)审批作业单位、作业所在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6)作业过程监督和应急监督管理;
7)《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归口管理。
4.3第三方(监理单位)职责。
由第三方(监理单位)审批的《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第三方应负责监督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并履行作业监护人、审批人及其他职责。安全管理部门应监督第三方职责履行的情况。
4.4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1)对高处作业负全面责任;
2)负责组织风险辨识和控制措施制定,负责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3)在高处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分析作业活动风险,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组织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5)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作业任务交底和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组织作业,监督作业过程,组织事故应急和作业后处理。
4.5作业人员职责。
1)持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
3)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接受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4.6监护人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和现场急救方法;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应全程监督作业活动,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7作业审批人职责。
1)负责审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审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业前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2)审批《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重大作业项目时应到现场指导、监督作业。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高处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高处作业为首选。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进行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实施。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监护人应由高处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5.1.3落实责任制。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高处作业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高处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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