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 2023-11-13 14:02:05 阅读 7591

为了加强对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我院药品统一招标、统一**、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自治区党委、**药品 “三统一”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我院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王炜。

副组长:韩希忠闫树英

成员:王惠成王龙成王学峰布沪梅陈家华杜锐吴国强胡均军施明国葛利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剂科。

主任:闫树英(兼)

副主任:王惠成(兼)

成员:王波王健王学峰布沪梅叶美玲孙家宁吴国强胡均军

施明国郭福

王健兼任秘书。

二、工作职责及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三统一”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医院规定目录药品使用率达到95%以上。做好医务人员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和使用规定药品目录的培训工作。

2、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院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医院工作考核目录,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医院药品申购、使用、药品质量安全及药品**执**况。检查医院是否按规定及时与中标药品统一配送公司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检查医院是否积极申购使用中标药品;检查医院中标药品使用率及有无规避使用中标药品;检查医生是否按规定严格使用中标药品。

4、对库存药品的检查,检查医院是否从非统一配送渠道购进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是否建立能够加速内部周转的合理库存。

5、对药品进货和验收制度进行检查。检查其库存药品是否验收其合格证明和其它证明,中标药品的入库验收除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外,还应按中标药品目录核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企业等内容,其中任何一项与中标药品目录不符即视为非中标药品,不得验收入库。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检查医院非中标药品是否按备案采购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购进非中标药品。

7、对药品配送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其药品采购、配送、服务信息网是否畅通,配送企业是否能按计划及时、快捷地配送药品。

8、对药品**执**况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统一的零售**并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清单。

9、对配送药品结款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货到之日起60天内结清货款。

10、及时查处本院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为保障药品统一招标、统一**、统一配送机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对自治区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目录药品(一级、二级、**中标药品目录和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及备案申购、保管储存、**执行、临床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行为。

三、医院成立《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院长负总责,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的各项政策,对我院的药品集中招标申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医院的考核目标。

四、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分管院长为落实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切实履行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从采购环节上确保我院采购的药品为中标药品。

五、药剂科在院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药剂科工作制度,负责全院药品的计划采购**管理工作,确保中标药品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六、药品“三统一”中标药品的申购管理:

1、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及时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的临床需求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为基础制定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

2、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中标药品后,应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三方)。确定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的合法购销、配送关系,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根据临床需求,在保证中标药品**的前提下,以加快周转,减少库存为原则,按月或季度制定中标药品申购计划,申购计划一式三份,一份留医院,一份提交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一份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备案。

七、药品“三统一”暂不招标药品的申购管理:

1、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及时召开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本院临床需要合理筛选确定暂不招标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对筛选的***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购、验收、管理、使用。

2、《暂不招标药品目录》中的急救药品、低价普通药品原则上医院应向合同约定的中标药品配送企业提前报送申购计划。但是合同约定的配送企业不能按时并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医院可向区内外其它合法药品经营企业限价采购。

3、组织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对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中所筛选药品目录予以讨论确认,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对批准的暂不招标药品申购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备案。

八、医院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购管理:

1、备案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范围内的药品。

2、临床科室确因临床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的,必须填写《全区备案采购药品申报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院药剂科审查。药剂科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招办公室批准、备案。

九、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但医院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行为。

十、药品**管理:

1、医院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实行统一零售**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为最高限价。

2、医院申购使用的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零售**,必须严格执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15%”的加价政策。

3、申购使用的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销售**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经医院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监督**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一、药品储存保管:

1、医院药库、药房实行规范化管理。应用符合规定的药品仓储条件,按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草药规范分类,定位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管理,并设置防盗设施。

对有温度、避光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严格按保温、冷藏等规定条件储存。

2、医院申购药品入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对照申购药品计划认真核查验收,并详细登记配送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效期等,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对进口药品入库需查验加盖配送企业印章的《进口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物制品入库需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并做好登记保存备查。

3、申购药品入库验收时,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药监部门做出处理确定前,药库不得自行做销毁或退货处理。

4、医院药品出库应依据出库单仔细查验核对,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严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出库使用,并严格按照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及时处理。

十。二、药品使用:

1、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要根据临床诊断实际,自觉合理使用中标药品。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时一律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2、建立合理使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制度,及时制定《医务人员中标药品使用指南》,每季度对临床医生处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点评。

3、药房专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把中标药品关,认真审核调配处方,发现处方用药错误或不合理用药的,应当拒绝调配,同时告知处方医师,及时纠正。

4、医护人员发现临床使用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医院和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十。三、责任追究:

1、院长、副院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药剂科主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所在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3、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1)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的;

2)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

3)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

4)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中标药品**,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4、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1)收费人员不按规定**划价,超规定加价率收取药品费用的;

2)财务人员账目弄虚作假隐瞒药价或者不按规定支付药品配送企业货款的;

3)保管人员及药房人员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4)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它**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它利益的;

5)自行采购暂不招标药品**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1、医院成立《药品招标“三统一”领导小组》,对我院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三统一”的各项政策。

2、医院招标领导小组与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签定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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