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发布 2023-11-08 03:20:03 阅读 9409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生产,经公司安委会批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各部门。

三。管理及考核程序。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公司内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承担部门第一责任。

2.管理职能划分为:各部门长负责本部门以及所辖区域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执**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安委会可以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3.对于违反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人员,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为认定。

属立即整改情形的必须立即纠正,按规定处以相应处罚,并在当日例会上进行通报;

属整改事项的,对不符合事项由安全环保部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时间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

凡整改不到位的,不仅考核直接责任人,还将酌情追究部门长的管理及领导责任。

4.每月月底由安全环保部汇总,交至人事行政部在工资发放时落实。全部扣罚款由财务部存入《安全专项**》账户门管理,专项**的收支都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四。考核细则内容:

本节分为主要责任、重大责任和领导责任三部分。

(一)认定为以下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处以当事人罚款:50元/人/次。

1.进入井场、阀组站、中心站、增压站不按规定穿戴劳保工作服、不佩戴安全帽的;

2.登高作业未戴安全帽、配备安全带和未加安全护栏的;

3.在增压站等禁火区擅自接打手机和玩手机的(除班部门长以上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

4.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的;

5.班中睡岗、脱岗、串岗、干私活的;

6.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违章穿越设备的;

7.发现班前、班中饮酒的;

8.不能按时参加安全会议的;

9.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培训的;

10.变电站操作或维修变压器、电控柜等电器设备,非专业电工进行操作的;

11. 擅自挪动或使用消防器材(除灭火使用外);故意损坏、挪动及涂改安全警示标志的;

12.井场、阀组站、中心站、增压站地面的杂物、积水、废油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

二)认定为以下事实的,当事人承担重大责任。处以当事人罚款:100--200元/人/次。

1.发现在井场、阀组站、中心站、增压站内吸烟的;

2.在井场、阀组站、中心站、增压站内检查发现有烟头的;

3.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速度、路线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警认定非主要责任除外);

4.因设备运转擦洗机台或用汽油等挥发性液体擦洗设备,发生着火、泄露等情况的;

5.检修电器、设备时未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

6.动火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不能坚守岗位的 ;

7.班后酗酒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工作、他人休息的;

8.由于本人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

9.安全管理人员、部门长不以身作则,违反安全规定的;

10.打击、报复管理人员行为的。

三)认定为以下事实的,当事人承担领导责任。处以部门负责人或小组负责人罚款:300元/人/次。

1.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下属的违章作业视而不见,尚未发生**事故的;

3.对下属反映的安全问题不积极、主动解决处理,尚未造成事故的;

4.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环保部下达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不重视、不落实、不按时整改的。

五。 安全事故。

一)公司对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因生产、火灾、交通、意外等,引发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人员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因生产、火灾、交通、意外等,引发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人员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因生产、火灾、交通、意外等,引发人员意外受伤休假7天以上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因生产、火灾、交通、意外等,引发人员受到一般伤害的事故(包括扭脚、划破、出血、灼伤、磕碰等休假7天以下的事故)。

2.设备事故。

是指生产设备(包括各类生产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仪器、电讯、动力、运输等设备或设施)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停工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或事件。

特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损失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是指造成损失低于1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事故信息呈报与调查。

1. 发生一般事故,由受伤人所在部门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2.发生轻伤以上事故,由受伤人所在部门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负责人在2小时内向当地**、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中心报告,并由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领导组介入调查。

3.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部门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领导组介入事故调查。

4.公司所属雇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续报。

5.发生人员**事故、设备事故时,事故当事人和现场见证人要在8小时内写出事故经过,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未写事故经过的要从重处理。

三)事故现场。

1.发生人员**事故、设备事故时,为迅速、正确地分析事故和了解情况,在不影响处理事故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护现场;需要紧急恢复运行或抢修,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改动。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四)事故调查。

1.公司事故调查处理领导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阻挠。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性质、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3.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及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发生事故部门的基本情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c.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

d.事故发生的原因;

e.事故的性质;

f.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g.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h.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i.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设备事故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或鉴定时间延长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

2.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3.凡造成事故的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一般事故或轻伤事故的处以当事人罚款:200—300元;

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按《安全考核办法》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处以罚款:2000—5000元。

4.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300—500元。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b.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c.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d.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e.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

5.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a.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b.无视安全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d.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员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e.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f.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g.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h.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i.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生的。

j.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6.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事故,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等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的原因。

b.事故的性质。

c.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d.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六。解释与修改。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实行,解释与修改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所有。

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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