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发布 2023-11-08 03:30:03 阅读 2337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6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7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8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9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1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2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1.13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14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15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16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17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18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2.1交**、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3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4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5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者。

2.6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8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9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0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1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2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13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14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15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16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17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18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19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20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8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9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0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1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2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3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14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15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16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17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5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6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7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戌一般事故者。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

6.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6.2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6.3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6.4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6.5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6.6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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