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07 09:35:04 阅读 352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总则。1.1 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必须保障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 本制度主要针对生产车间制订,适用于全公司。

1.4 本制度包括以下部分:安全生产职责、生产操作安全、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检查、劳动场所及仓库安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

2 安全生产职责。

2.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2.1.1 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1.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2.1.3 监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劳动保**律、法规的情况。

2.1.4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1.5 组织制订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的实施。

2.1.6 组织制订本公司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2.1.7 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1.8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预防事故重**生。

2.2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及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2.3 各职能部门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进行职能培训与检查,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2.4 生产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总监任组长,负责生产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总监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出席安全会议,对公司内行使安全检查职能;设备能源部经理、各生产车间主任任兼职安全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进行相应的职能检查和培训;计划调度室主任负责协助生产总监管理生产中心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安全管理员负责处理生产中心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2.5 生产中心的安全职责:

2.5.1 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5.2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每月按时将上月份的生产事故统计报告汇总、上报。

2.5.3 在生产中发现有重大危险,及时采取措施,清除隐患。

2.5.4 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 考虑水、电、气的平衡。

2.5.5 在生产安排上,要确保设备的大、中修计划的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2.6 生产车间的安全职责:

2.6.1 指导和督促工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进行现场检查, 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清除隐患。

2.6.2 对新进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2.6.3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

2.7 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2.7.1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

2.7.2 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

2.7.3 保持作业现场及设备清洁,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2.7.4 严格执行工艺要求,认真填写生产记录,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2.7.5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7.6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主任,保护现场,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3 生产操作安全。

3.1 企业所有的操作人员应按保险要求购买意外保险。

3.2 生产中心应坚持做好新员工的培训工作。经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3.3 对于改变工种或离岗超过1个月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返岗。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必须进行新的安全教育。

3.4 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3.5 对从事电气、压力容器、电梯、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6 生产中心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员工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岗位练兵和技术考核工作。

3.7 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根据各工位需求,设置物料临时存放区,并明确临时存放负责人。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电源、水源,注意室内通风。

3.8 有危险性的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或派人在场监督。

3.9 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

3.10 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3.11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3.12 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3.13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3.14 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3.15 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3.16 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3.17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运转机器。

3.18 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3.19 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3.20 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3.21 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3.22 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23 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3.24 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总开关时须预先通知有关人员。

3.25 修理电器机器时,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

3.26 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4 机械设备安全。

4.1 设备的操作、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避免出现设备的损害和人身伤害。

4.2 所有与人接触的运转及传动设备,必须有防护罩,无防护装置的运转及传动设备,禁止运行。

4.3 机械的传动磨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如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壶,运行中难以加油的,应停车加油。

4.4 某些运转设备,按具体要求安装必要的温度计、液面计、压力计及其他安全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的不许开车。

4.5 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声音和不正常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6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4.7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4.8 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管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

4.9 电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告知周围同事,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方可进行。

4.10 机械的清扫加油时应转动停止后方可进行,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4.11 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4.12 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4.13 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量器具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4.14 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4.15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4.16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4.17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4.18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4.19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5 电气设备安全。

5.1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5.2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5.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4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5.5 电钻、 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 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6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7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安装,并定期检修,不准随便乱装乱用,防止因绝缘层的损坏而发生漏电或短路、碰线。

5.8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6 锅炉和气瓶。

6.1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6.2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6.3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6.4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6.5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6.6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米以上。

7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7.1 化学危险物品是报易**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7.2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人管理。

7.3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7.4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7.4.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7.4.2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7.4.3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7.4.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7.4.5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7.4.6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风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4.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7.5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5.1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5.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7.5.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保障全体干部 职工和驻地民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 劳动法 建筑法 和郑州铁路局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项目部和石武客专 河南段 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项目部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学习贯彻国家 省 市 县的安全生产政策 法规 标准和工作要求,指导 监督和部署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各设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分线归口和划块交错管理安全生产的网络机构。三 层层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一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对各单位 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检查。二 公司安全生产部每月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并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并消除。三 针对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