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发布 2023-11-07 07:15:04 阅读 9574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队伍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现场工区施工队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应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办、巡检、抽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部对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现场施工,要及时下迗整改指令书,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

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按规定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六条。现场工区施工队伍及时向项目部报告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登记一督办一销号”的操作流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项目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并及时在现进行挂牌、公告,现场监督整改。项目部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做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项目部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被挂牌的现场施工队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撒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项目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多家分包单位的,由被挂牌施工队伍和相关分包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被挂牌施工队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项目部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项目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二条。被挂牌施工队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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