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 2023-10-06 19:10:12 阅读 5356

认为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可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申请工伤,理由如下:

首先,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其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进行了实际工作,进行了劳动,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只有建筑公司,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的间接管理和支配,从后果上农民工还是受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农民工提供的劳动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必较合理的,而其与农民工之间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

应该适用《劳动法》。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主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述规定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包括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所以,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伤害,完全可依《劳动法》及上述《通知》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额较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为多。

另,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在黑心包工头携工程款逃跑情况下,农民工可向发包公司索要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 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 12号,以下简称 通知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 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

2019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文号 苏劳社劳薪 2005 16号发布日期 2005 6 16执行日期 2005 6 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 12号 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2005年6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有关事项的重要通知

黑龙江大学关于2008年9月新学期留学生购买保险的重要通知。根据中国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9月开始,所有在中国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购买保险,否则学校不予注册。为了落实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保护留。学生的切身利益,我校将在2008年9月份开始实行留学生保险制度,所有在我校学习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