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 2023-09-08 19:30:29 阅读 2881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7条矿长、党委书记同时外出期间必须代行矿长、党委书记职权及所代行的职权。

第18条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处长外出期间必须代行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处长职权相应所代行的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三)阻碍、干涉上级职能部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确定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2条对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专业(班组长)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或矿长决策、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提升运输)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7条采煤、掘进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造成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混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8条采掘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盲目组织生产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安全生产的全部工作。2 协调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命令 法规 通知 通报等,是分管科室 项目部安全工作第一管理责任者。3 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 质量标准化工作面负全面责任,并对矿长负责。对各作业点的规程 措施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落实生产与安全的 五同时 2 合理采掘布置,生产安排必须满足安全需要。督促各区队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按煤矿 三大 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指挥生产。3 组织参加生产调度作业会,召开生产专业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临武县镇南大冲有色联办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办。资。料。二 一二年七月。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 协助矿长做好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 根据矿发展计划和年 季 月工作计划及矿长指令,合理编制具体的实施细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圆满完成生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