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发布 2023-08-28 07:08:44 阅读 4933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以及地方人民**、**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增加。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3、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97条作了规定。

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由于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1.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当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鉴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等行政法规专门调整,因此,本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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