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质队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8-20 22:18:37 阅读 8272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队安委会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队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队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队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队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管理部门。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

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 “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

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单位、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

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队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因“三违”行为一年内被罚款50元(含50元)以上,或被处罚了三次(含三次),或造成了事故后果的,不得发放行为人当年度安全生产奖,行为人不得参加年度优秀、“十佳”员工及其他评先评优。

第十九条:生产班组一年内有三人(含三人)被违章处罚或因违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该班组当年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班组负责人当年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队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队安全科。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