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岗位员工处理办法

发布 2019-08-18 08:29:17 阅读 10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不胜任岗位员工的处理流程,提升员工的岗位胜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在职员工:

一) 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二) 不符合现有岗位要求的员工;

(三) 因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等,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等后果的员工。

第三条不胜任岗位员工的处理办法分为四类:推迟转正、再分配、再培训以及解雇。

第2章推迟转正。

第四条推迟转正适用于在试用期内未转正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经本部门评估认为仍有继续考察必要的,由本部门填写《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附件1),处理建议勾选“推迟转正”,并写明推迟转正月数(推迟转正的月数不得超过两个月),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员工本人在表单上签字,最终由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处理意见后生效。

第三章再分配。

第七条因不胜任现有岗位进行再分配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职能部室在岗人员。

经部门鉴定后不符合或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要求,首先考虑在本部门调岗,如仍不符合或适合新的工作岗位要求,则须填写《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附件1),处理建议勾选“人力资源部另行分配到生产一线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生效。生产公司必须接收职能部室调岗员工,由调入车间办理调动手续,确定岗位后由员工本人签署《岗位变动确认单》(附件2)。

二)生产一线在岗人员。

经车间鉴定后不符合或不适合现有工作岗位要求的,须在车间内进行调岗,调岗后由员工本人签署《岗位变动确认单》。

第八条所有在岗员工最多允许再分配一次,调岗后仍然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可与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解雇办理。

第四章再培训。

第一节再培训流程。

第九条员工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流程后,各单位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填写《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再培训员工为职能部室在岗人员,勾选“培训部再培训合格后返回原部门”或“培训部再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分配到生产一线工作”的处理建议。

二)再培训员工为生产一线在岗人员,勾选“培训部再培训后返回原部门”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员工本人须确认《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并签字,确认后由。

员工本人持签字表单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人力资源部对《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签字表单转培训部。

第十一条培训部在收到《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后,组织对再培训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第十二条员工再培训期满后,由培训部统一安排考核,并填写《再培训结束鉴定表》(附件3)。员工本人持培训部鉴定合格的表单依次到原部门、人力资源部签字。

第十三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签字完毕的鉴定表单进行人员接收或后续手续办理。

第二节再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自员工到培训部报到之日起,培训部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再培训管理。再培训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培训部负责,于每月月底转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制作依据。

第十五条再培训主要采取思想教育、制度强化、技能教育的方式,同时辅以劳动安排,辅助其他部门完成临时性工作。

第十六条再培训期间管理细则按照《再培训日常管理规定》(附件4)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再培训期间出现以下问题,将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一)违纪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

二)无故旷工;

三)员工再培训考核不合格;

四)12个月内出现第二次再培训。

第三节再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再培训期间薪酬按保定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再培训整月进行的,整月工资只予发放保定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再培训跨月进行的,当月在原部门未出勤天数如超过3天(含)的,免当月绩效,次月绩效依据再培训原因和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性,绩效确定为0≤q≤0.8之间;当月在原部门未出勤天数如未超过3天(含)的,当月绩效依据再培训原因和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性,绩效0≤q≤0.8之间,次月免绩效。

第四节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再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因工作原因部门提出提前结束再培训的,须按照《提前结束再培训申请表》(附件5)签字审批后,方可提前返岗。

第二十条员工参加再培训的,当年度不参加薪酬晋升。

第五章解雇

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生以下情况,公司予以解雇:

一)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规定;

二)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的;

三) 再分配后仍然不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上述解雇条件的,均须由本单位兼职或专职劳资员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单》(附件6),经本单位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主席审批后生效。如员工本人拒不办理离职手续,则由本单位兼职或专职劳资员负责给当事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于每月底将解雇名单汇总,发人力资源部,而后每月月初由人力资源部在内网发布《解雇通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更新、废止、解释权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不胜任岗位处理意见单》

附件2:《岗位变动确认单》

附件3:《再培训结束鉴定表》

附件4:《再培训日常管理规定》

附件5:《提前结束再培训申请表》

附件6:《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培训部。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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