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19-08-16 00:26:37 阅读 4066

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安监管字[2006]17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现将《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经营条件,凡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商店,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肃处理。

二、生产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必须具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必要条件,未经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出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设立专项资金和账目。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对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高压绝缘胶鞋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重点监督建筑工地、非煤矿山等企业的“三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